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
任务和职责的通知
粤府〔1984〕40号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落实国家物价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各地设立物价检查所。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各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检查所在同级物价部门领导下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监督物价方针、政策的执行;(二)监督作价办法和收费原则的执行;(三)监督商品价格、运价和各种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执行;(四)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对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应、交通邮电、修理服务、文教卫生、旅游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负有价格监督检查的责任。凡工农业品购销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及邮电资费,物资供应收费,公用民用房租、水电收费,宾馆、旅店、招待所客房收费,医疗卫生收费,中小学校学杂费,文娱体育收费,洗染、理发、澡堂、照相、缝纫、修理收费,公园游览收费,以及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非商品收费,均在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之列。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接受当地物价检查所的价格监督检查。
二、为了加强对各级物价检查所的领导,所长原则上应由同级物价局(处)的副局(处)长兼任。
三、各地要抓紧物价检查所的组建工作,要求在今年三月底前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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