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进口化学纤维的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4〕55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207号、粤府办〔1982〕121号文件下达以后,进口化学纤维的管理得到加强,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单位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转手倒卖化学纤维,甚至私自运销出省,扰乱了国家的化学纤维原料市场。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化学纤维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进目化学纤维,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申报手续由省纺织工业公司统一办理,进目单位先向省纺织工业公司申报,由省纺织工业公司汇总并会同省计委审核,再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内进口的化学纤维,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交省纺织工业公司统一收购,由该公司安排于工业生产(省丝绸公司自用部分由省丝绸公司自理),省纺织工业公司按统一供应价,暂定倒扣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一九八三年下半年以来经批准进口的化学纤维,未按规定由省纺织工业公司收购自行在省内销售的,应补办手续。
三、进目化学纤维不准跨行业经营,不准转手倒卖,不准运销出省。属特殊情况需运出省外的,应按国家规定由省纺织工业公司统一申报办理”准运证”,没有“准运证”的,交通运输部门一律不得承运。
四、深圳、珠海、汕头特区进口的化学纤维,只能在特区内自销,不得运销内地。
五、对一九八二年年底前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商签约、海关登记备案,并经省外经委审批,已进口的化学纤维,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由省外经委、补亏办抓紧落实。
六、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立即冻结现有进口化学纤维的销售,对进口化纤的运销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将库存数量报省纺织工业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组织收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跨行业经营进口化学纤维,转手倒卖、私运出省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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