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4期

1984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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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经委《关于一九八四年

继续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

燃料附加费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50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关于一九八四年继续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一九八四年继续实行计划

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

附加费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我省电力供应将比一九八三年困难。根据全年电力平衡计划,拟安排黄埔、茂名电厂烧高价燃料油二十八万吨,增加发电十一亿七千万度,进口香港电增加二亿度,预计需征收燃料附加费八千万元。对此,我们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工业总公司进行了研究,认为一九八四年超计划用电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应继续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2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一九八四年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省对地、市、县、戴帽重点企业、虞售供电的地区和县、专线供电户及实施计划用电包干的单位征收的燃料附加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工业总公司核定统一标准后,由省物价局颁布执行。未核定前,暂按去年的标准执行。

  二、各地、市、县要按省物价局颁布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不得层层加收。收取的燃料附加费,由各地供电部门逐月按当地实际超用电量上缴省电力工业总公司。省对地、市,地、市对县收取的燃料附加费应专户结算,多收可结转下月,少收限期补足。各级电力部门可在当地银行设立燃料附加费专户,分开核算。燃料附加费不列入电力部门正常营业收入,不征税。

  三、任何单位均不得挪用燃料附加费,违者按《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财经纪律处理。一九八三年被挪用的燃料附加费,请当地人民政府限期追回。拟由我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燃料附加费的收支情况作一次检查清理。

  四、适当调整市、地用电基数指标。

  五、对省戴帽重点企业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电耗核定用电指标,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

  六、加强非生产用电和农村用电的管理。对农村生活、家用空调设备用电及社队企业、旅游、宾馆、招待所用电,由各地、市、县规定用电标准,限额供应,超用罚款或加收燃料附加费。对居民照明用电、农村排涝救灾用电,原则上不征收燃料附加费。

  七、超计划用电单位所生产的国家定价产品,不得因付燃料附加费而提高产品出厂价和销售价。为减轻地方对燃料附加费的负担,请省物价局按保本经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涉外单位用电电价,另行颁布下达。

  八、深圳、珠海特区增加用电,可向省电力工业总公司申请,由省代理从香港进口解决,电费在两市自筹外汇中支付。深圳、珠海特区收取燃料附加费办法,由两市制订,报省物价局、电力工业总公司审定。

  九、一九八三年各市、地、县结余的燃料附加费,可结转一九八四年使用。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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