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水产局《关于省属水产供销企业
下放市、地、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4〕49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产局《关于省属水产供销企业下放市、地、县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水产供销企业下放
市、地、县管理的意见
我省水产供销企业的现行管理体制,是过去水产品实行统购包销、独家经营的购销政策时形成的。全省八十八小市、地、县公司和下属二百三十七小水产站(组),在财务和劳动工资方面,全部由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渔业社队体制和水产品购销政策的不断改革,现行的条条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并且严重阻障着商品生产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由省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与块块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市、地、县与省属供销企业没有直接的权责利关系,因而不可能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领导,搞好企业的经营,提髙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管理体制上全省吃“大锅饭”的原因,有些水产供销企业在财经和服务工作方面,又不能主动接受地方的监督和指导,影响了供销工作的开展。
(二)水产品购销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产品已由原来的绝大部分派购变为现在绝大部分实行议购;原来的独家经营已变为多渠道流通,多种形式经营。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由省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显然已不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为便于各地根据渔民生产和市场需要统筹组织水产品流通,加快渔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为基层水产供销企业的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必须首先改革这种已过时的条条管理的体制。
(三)水产供销企业网点多,分布广,省里鞭长莫及,难以管理;地方受条条限制,不便管理;企业遇到困难,无处解决。再继续下去,对国家和对企业放宽政策、搞活经济都是不利的。
根据上述情况和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关于“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的精神,我们同意省财政厅经过多次研究,提议将省属市、地、县水产供销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具体意见是:
一、市、地、县水产供销企业(包括站、厂)的财务管理体制,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份起下放给市、地、县,其财务盈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的划转,按一九八O年至一九八三年四年平均实绩计算核定。由企业所在的市、地、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省财政专项上缴或专项拨补。上缴数或拨补数一定两年不变。
二、由省统一管理的劳动工资亦一并下放给地方管理。
三、各级水产供销企业归属地方管理后,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资金,债权债务等,也一律下放。现有固定资产不得转移、平调到水产系统以外,应继续由各级水产供销企业使用,不断扩大水产经营规模和提高管理水平。
四、水产供销企业下放后,除中央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中央和省分配的主要物资以及由中央下达的部分基建项目(包括未完成的基建项目),仍由省统一安排下达外,其余基建计划、物资供应计划以及其它有关计划均列入市、地、县有关部门计划管理。下放后,省水产供销公司对基层企业仍继续实行业务指导。
五、各级水产进出口公司的体制改革,将另行研究。
省水产局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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