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3期

1984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4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

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4〕13号

一九八四年一月九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就具体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管理干部学院性质,属于培养提高在职管理干部的成人高等学校,其建制一般不低于处级。应在高等教育有一定基础、办学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地级市以及省直厅局举办,也可几个单位联合举办。

  二、管理干部学院的师资队伍,应以专职为主,要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的水平并能胜任教学工作,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6。根据办学工作需要,本着精兵简政的精神配备一定的管理干部和职工,其编制比例一般不要高于专职教学人员的编制。所需编制由办学主管部门作出计划报省、市(地)编委解决。

  三、管理干部学院要有一定的办学规模,有长期办学的规划,有连续招生的能力,能做到连年或隔年招生:专修科在校学员要在八十人以上,每班学员不少于四十人。

  四、管理干部学院的招生工作,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厂专修科实行全省统一招生,与普通高等院校所办的干部专修科一起进行,具体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局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每年的招生计划应于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报省高教局和省计委审核,汇总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下达。招生计划未经审核下达的一律不准招生。短训班的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安排,但需将计划执行情况抄送省高教局和省计委。

  五、管理干部学院专修科的教学计划,报省高教局审核。毕业考试由省高教局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学员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毕业时由学校发给省高教局印制和验印的毕业证书,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短训班学员结业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六、凡拟举办管理干部学院的单位,需按照审批呈报程序的要求,将有关办学规划、教学计划、人员编制、师资和其它办学条件等,报经省高教局和省计委审核同意后即可筹办。办学条件具备后,经省高教局和省计委加署意见,由主办单位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开始招生。学院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后,由省高教局负责抄送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及中央有关部门。

  七、各级、各部门举办管理干部学院的办学经费,由学院的主管单位(地、市或厅、局)在干部训练费中支付;所需的基建投资由学院的主管单位(地、市或厅、局)负责妥善安排。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

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3〕8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为适应新时期对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有些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提出要举办培训在职管理干部的学院。这是一项新的事业,对这类院校的性质、要求、规格和审批程序应有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对成立培训在职管理干部院校的有关问题,拟暂作如下规定:

  一、凡培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按大专院校课程进行教学的在职管理干部的院校,称为XX管理干部学院(如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以便有别于面向社会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成立管理干部学院,分“筹建”和“开始招生”两段审批。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可以批准筹建;有专设的胜任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在数量与质量上同学院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摸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又有必要的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和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的,才能批准开始招生。鉴于当前中级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薄弱,不宜采取撤消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来办管理干部学院。

  三、成立管理干部学院的批准权限,省、市、自治区办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办的,由各部委审查批准,在审批前要征求学院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计委的意见。同时,必须按本文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待,不够管理干部学院条件的不能批准为管理干部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经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成立后,要把批件和附件抄送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其中经济部门办的管理干部学院,要抄送国家经委。接受备案的单位,对不符合管理干部学院基本条件的,可提出意见,请审批单位调整、纠正。

  四、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制应长短结合,根据当前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以及各项建设事业对专门人才的急需,一般应举办二、三年制的干部专修科和半年或一年左右的短训班。干部专修科应严格按照大专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的基本要求,参照大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结合培训干部的具体要求,安排教学。学员按规定考试及格者,毕业时发给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仍回原单位工作。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干部专修科的招生指标,要列入省、市、自治区和部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纳入国家当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统一下达后方可招生。短训班的教学内容和招生计划由主管学院的省、市、自治区和部门自行安排,结业时发给短训班结业证书。

  五、入学条件:干部专修科学员应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在职管理干部。短训班入学条件,根据各短训班的要求分别规定。

  六、管理干部学院的招生工作,目前暂由各校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高教(教育)厅(局)组织进行,一般可采取由单位组织推荐,经过严格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录取。

  七、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包括调整工资)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在职人员一样对待,由原单位照发,并按规定享受探亲、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学员个人所需教材、讲义和绘图仪器等均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有困难者,由原单位酌情补助。

  八、举办管理干部学院的办学经费,由学院的主管单位(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门)在干部训练费中支付;所需的基建投资由学院的主管单位(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门)负责妥善安排。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冬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