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
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4〕31号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24号),分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增加四千二百人,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124号文通知精神,对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指标和招收录用办法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批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的事业编制和专项招干指标,主要是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的人员。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行政编制,应由各地、市、县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二、这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增加的事业编制四千二百人,其中从其他行业选调八百人;招收录用城镇户口的长期临时工、待业青年二千四百人:农村户口长期临时工一千人。对新增加人员所需的经费,其中一千五百人,由省财政厅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下达专项经费指标,追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费开支预算予以解决;其余二千七百人,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工商市场费收入和有关留成费用中列支。
三、选调的八百人,其中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六百五十人,其余一百五十人,可从地、市、县现有干部中选调,也可以分配一部分专业对口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招收录用的三千四百人,一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长期临时工中,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员中选拔录用;二是从城镇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和城镇复员军人中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或者从当年参加高考成绩接近录取分数线的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对招收录用上述两种人员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拔录用长期临时工(包括来自农村户口的长期临时工),在确定正式录用后,应发给录用证明,由有关部门办理粮食、户口手续。
四、招收录用干部工作,必须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规定办理。要坚持条件,坚持考试,择优录取,保证质量。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绝不允许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各地招收录用人员的分配方案和具体招考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达。
选拔长期临时工,主要考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语言程度,年龄不超过四十岁。
对于录用长期临时工的工资定级,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一般定为行政二十四级;其他的一般定为行政二十五级。
五、选调在职的干部,必须政治思想好,具备高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适合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六、招收录用工作,应争取在一九八四年三月底完成,最退不得超过五月底。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局。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告省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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