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3期

1984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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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全省个体工商业

管理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

粤府办〔1984〕24号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关于全省个体工商业管理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个体工商业管理

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


省人民政府:

  最近,我局在佛山市召开了全省个体工商业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市、县工商局长和省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全国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安置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和全国个体工商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经验,着重讨论了我省如何继续发展个体工商业、进一步搞活市场和切实加强管理的问题。现将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发展个体工商业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个体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到一九八三年九月底止,全省城乡已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有三十四万九千七百七十一户,从业人员四十四万三千零一十人,比一九七九年底的三万三千户,增加了十点六倍。其中城镇十四万六千七百八十九户,从业人员十八万五千零八十四人;农村二十万二千九百八十二户,从业人员二十五万七千九百二十六人。安置了城镇待业青年七万三千五百八十人,城镇闲散人员八万五千一百六十人。

  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对促进商品生产和商业流通,补充国营商业不足,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过去城市普遍存在的吃早餐难、理发难、做衣难、修理难等问题,现在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在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贩运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适当发展加强管理

  我省个体工商业虽然已经发展到三十多万户、四十多万人,但与农村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新形势和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不适应。从地区看,发展还很不平衡,从行业看,结构不够合理,一些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行业仍没人经营,这说明还需要适当发展,特别是农村还需要有较大的发展。与会同志认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要深刻认识发展个体工商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党和国家明确规定,个体经济是国营和集体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随着农村商品生产和开发性事业蓬勃兴起,必然有相当多的劳动力,由生产领域转移到流通领域,从事加工、贩运、运输和服务行业等经营活动。因此,要继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工作。

  (二)从实际出发,正确贯彻适当发展的方针。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那些行业多了,那些行业少了,那些行业没人干,本着需要多少,就发展多少的原则,缺什么就补什么。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制订全面发展规划,做到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要把发展个体工商业和安置劳动就业,商业网点设置、发展交通运输结合起来。发展规划要报当地政府批准。在农村要积极发展一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贩运、运输的专业户、重点巴;对新建的小坪镇要积极发展一些饮食业和服务业;在大、中城市要根据需要适当发展修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

  (三)建立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个体经济管理科、股,人员配备四至七人。基层工商所按个体工商业的户数适当配备专管人员。目前还未设立专管机构的,要请示当地政府尽快给予解决。要迅速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市、县,要求上半年建立起来。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根据这个组织的性质和特点,有两个方面要注意。一是不要办成官办的管理机构,劳协会的委员、主任,要在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派人参与指导;二是不要做买卖,搞购销活动。此外,要在个体工商业者中发展党、团员,要积极和当地党、团组织联系,在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建立党、团支部。

  (四)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化、经常化,促使他们守法经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对有照商贩要加强教育,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定期组织评比,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树立社会主义的经营思想和职业道德观念,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要建立定点、定位、亮证经营制度,以便于检查,便于管理。建立经济户口,健全档案,便于分析情况,加强指导。制定服务公约和卫生、安全措施,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要建立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他们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经营范围,对违法违章经营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对技术性较强的修理、服务性行业,要逐步建立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稳定价格。

  要取缔无证商贩,保护合法经营。凡符合条件的要发证,非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这项工作比较复杂,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三、有关几个政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业要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凡个体工商业仍未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要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对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件关于“个体工商业户除按国家法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他们收取费用”的规定,凡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收费。已收的,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收工作。要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既要防止偷税漏税,又要防止征过头税。营业额的核定,可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税务部门核定的办法。这样做既可保证国家税收,又有利于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四)关于价格问题。要在国家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做到有活有管。凡从国营进货的工业品,要严格执行国营牌价;自行进货的三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要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出售。对开放的小商品,个体户可以自行定价出售,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有不同的零售价格,应该允许。对修理、服务行业可以优质优价,按等级按质量定价。对议价经营的商品可以高来高去,低来低去,不要强行限价。

  (五)关于货源和原材料供应问题。要纠正硬性搭配的做法,个体户可以从国营进货,也可以到外地进货。服务行业的原材料和燃料,属于国家供应的,请当地政府给予解决,不足部分,可从市场上采购。

  (六)要注意妥善解决个体户的场地问题。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要与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以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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