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3期

1984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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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外贸代理出口

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4〕32号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六日


  现将《广东省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外贸代理出口是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扩大对外贸易的一项新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外经委牵头、省计委、省经委、省外贸局、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参加组成省外贸代理出口审批小组(办公地点:省外经委),立即开展工作。审批小组要提高工作效率,对各部门上报申请代理出口的商品货单,要及时研究,迅速审批。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总结上报。


广东省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为有效地促进我省工农业生产稳步地向前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外贸出口计划压减的情况下,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我省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地、市和省直属企业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外贸收购、上调计划(除个别季节性产品外,按月或按季完成计划进度考核),并协调好省内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凡国外市场有销路,外贸部门没有安排收购计划,或完成收购计划后外贸不再收购出口的亏损产品,均可列为外贸代理出口商品范围。

  凡涉及到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总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跨省、跨区收购、抬价抢购商品转手代理出口。

  第二条 代理出口要严格按商品经营分工'由省各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办理。外贸支公司要在省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办理代理出口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各单位的代理出口业务。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不收购或不接受代理的商品,生产供货单位可以委托粤海、南粤公司代理出口。有关代理出口商品的价格掌握、市场安排、客户选择必须与正常出口相衔接,避免内部竞争,肥水外流。

  经济特区及海南行政区不得办理省内其他地市产品的代理出口业务。

  第三条 代理出口商品由生产供货单位自负盈亏。外汇暂按三、七分成,即三成上交国家,七成留给供货单位使用(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分成)。

  第四条 代理出口商品由省集中审批,各地、市及省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审批。省组成外贸代理出口审批小组,统一负责全省有关代理出口商品的审批。各地市要求外贸代理出口的工农业产品,由地市外贸局汇总提出计划或货单,经地市计委、经委、外经委衔接后,报省外贸局汇总后报省代理出口审批小组审批。

  第五条 代理出口手续费,可按实际出口外汇值收取百分之一至二的手续费(人民币)。具体事宜由供货单位与有关外贸公司商定。

  代理双方的经济责任应在代理协议中商定,共同遵守。

  第六条 外贸部门要把代理出口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扶持生产出发,主动接洽,加强服务,积极提供国内外市场和商品信息,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允许有关生产或供货单位介绍客户、提供客户资信及经营状况,并参与对外洽谈。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要及时择优选定客户,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

  代理出口商品的对外合同或协议由外贸有关专业进出口公司负责签订。

  第七条 中国银行应将代理出口的收汇在统计时单列,并按月为生产供货单位计拨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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