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广东省陶瓷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4〕4号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粤府函〔1983〕216号文件批准成立广东省陶瓷公司以来,有关单位积极进行了筹建工作。现基本筹建就绪,决定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开始营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陶瓷公司为工贸结合性质的副厅级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统一组织陶瓷行业的科研、生产、销售、出口业务;统一编制陶瓷行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日用、建筑、美术、彩绘陶瓷及卫生洁具的出口、内销业务;经营陶瓷科研、生产必需的原材燃料、仪器、设备的进口业务。
二、省陶瓷公司挂“广东省陶瓷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陶瓷分公司”两个牌子(一个机构),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广东省经委的双重领导,陶瓷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管理,党政工作、干部工作和陶瓷生产、科研、内销业务由省经委管理。
三、省陶瓷公司的生产、财务、物价、基建、科研、技改、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分别纳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和省的计划,直接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和省有关部门发生业务关系。
四、省陶瓷公司的财务体制分别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和省财政挂钩。陶瓷进出口业务执行总公司核定的我省陶瓷出口计划(包括换汇额、换汇成本、补亏指标等),陶瓷生产经营管理由省财政厅继续拨付原省陶瓷工业公司及省陶瓷研究所、省陶瓷学校的行政、科研、教育经费。
五、广州、佛山、汕头、湛江、梅县等陶瓷主要产区要相应建立省陶瓷公司的下属机构,统管本地区陶瓷生产、科研和出口、内销供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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