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2期

1984年02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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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

问题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4〕1号

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我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省对各地、市、县支出包干基数中已包括了司法检察的业务费和办案经费。各地、市、县检察院、分院的业务费、办案经费和办公用房、宿舍建设,以及购置必要的业务用车等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地方财政中统筹安排,逐步落实解决。


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系统

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181号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当地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


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全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检察院工作条件逐步有所改变。但现有的工作条件,同担负的日趋繁重任务的要求,同实际工作的需要,都有很大差距,严重地影响了检察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检察队伍的稳定。特别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院在工作条件方面的困难更加突出了。由于任务大量增加,对解决这些困难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了。现将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业务经费问题

  检察院的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办案经费、装备购置费、专业会议费和宣传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制度,检察机关业务经费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各级检察院筹建时,有些部门不了解检察机关性质,没有拨给开办费、业务费,或者拨给的很少,与实际需要相差很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通知》,但实际上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反映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地方办公无桌椅,办案无旅费。有的地方对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因经费紧张而不能进行。有的地方只有行政经费而无办案经费,或拨给包干经费,只够日常办公用品费用。

  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应按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三十六号文件规定,既要“单列户头”,又要“给予保障”。可由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编造预算,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具备统管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分级编报预算、分级负担和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

  二、办公用房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在十年内乱中原有的办公用房被其他单位占用,现在要不回来,新建用房又无经费。据粗略统计,全国三千零八十九个检察院,仅有30%多解决了办公用房,而大多数是临时租借旧房子办公,条件很差,非常拥挤。有些基层检察院仅有租借的一、两间办公用房,有些人只能在门过道或走廊里办公,开会要到院子里或树林里。有的县检察院因为没有房子,机关牌子只能挂在大树上。

  我们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将检察院所需的办公用房列入地方建设项目,分批分期地给予解决。

  各级检察机关干警的宿舍更是困难,希望各地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以上请给予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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