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把木柴、木炭恢复为二类产品
的通知
粤府〔1983〕283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今年三月,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3〕55号文印发了《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畅通商品流通渠道若干问题的通知》,这对搞活我省的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对《通知》中将原属二类产品的木柴、木炭调为三类产品一项,各地反映较强烈。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原木和木柴比价不合理,加上产、销区木柴价格悬殊。木柴放宽管理后,不少单位和个人,便乘机进入林区大量釆购和贩运木柴,从而重新引起群众乱砍滥伐山林,把中幼林砍下当木柴,把规格材加工成木柴,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冲击国家木材的生产计划。
为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加强木材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国家计划任务的完成。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把木柴、木炭由现属三类产品恢复为二类产品,实行按计划收购。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粤府〔1983〕166号《关于木材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执行。木柴恢复为二类产品后,为保证广州等大中城市引火柴供应,每年木柴派购、上调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安排,省林业厅、商业厅联合下达,供销社负责收购,由土产公司调拨供应。重点产销区的收购调拨供应计划、派购任务实行一年一定,划片定点就地组织供应;非重点产销区,由当地商业和林业部门,根据当地资源和供应情况,共同研究安排生产和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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