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2期

1984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4年 > 第1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蔗糖生产有关具体问题

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84〕190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蔗糖生产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没有机制能力、交通不便的地方,允许农民自办或联办土糖寮。

  土糖寮的开设,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照章纳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糖生产的管理,严防偷漏税收。禁止土糖寮到机糖厂蔗区抬价抢购糖蔗。

  二、从一九八四跨一九八五年榨季开始,士糖寮生产的士糖可作三类产品进行管理,国家不下达生产和收购计划,允许多渠道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商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土糖购销活动,随行就市,灵活掌握土糖购销价格,不搞保价和限价。

  三、国营糖厂不得自行转产土糖。原生产土糖的国营糖厂所生产的土糖,应统一交糖烟酒公司收购。这部分主糖的蔗源由糖烟酒公司在收购土糖时,按规定拨给奖售物资的变通差价款。所产土糖的价格,则上不高于赤砂糖,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工商双方议定。

  四、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64号通知规定:“全省核定每吨糖蔗差价款为十七元二角三分,……有些地方自行增加差价款,原则上每吨蔗综合变通价不要超过七十元。同时,在一个县内,省、市(地区)、县所属糖厂应执行统一价格,一视同仁。所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此执行。已发现个别地区将自行增加的差价款转由与省财政挂钩的工、商企业支付,这不符合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坚决纠正。

  五、省下达的食糖收购、上调计划必须保证完成。有些市(地)、县自行釆取分基数内外与蔗农结算综合变通价差价款办法,但不能因而影响国家食糖收购、上调任务的完成。各地不得自行处理糖蔗,搞来料加工、代加工,或把省属糖厂的蔗源转给地方糖厂,否则,省主管部门在与各地结算时,相应扣减其差价款。

  六、按规定,国营农场生产的糖蔗没有免税自留糖,因此,省对国营农场结算兑现综合变通价差价款时,应扣除免税糖税款(扣除后的每吨蔗综合变通价差价款应为十四元九角八分)。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