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2期

1984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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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

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4〕195号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国发〔1984〕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对用公款滥发服装的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


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

国发〔1984〕145号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


  近来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用公款制发服装之风日益盛行,特别是一些工厂在赶制厂服,制装标准互相攀比,越来越高,花钱很多。制发服装的费用,有的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有的挤用生产发展基金,一有的甚至乱摊乱挤成本(费用),挖国家财政收入。这种滥发服装之风,如不加以制止,将造成不良后果。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的制装的以外,一律不准用公款制作服装或者发放制装款。已经制作和发放的,价款由个人负担;负担有困难的,可按原价的80%购买。

  二、需要全行业统一制作服装的,要经财政部审查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企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统一着装的,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动用公款制作服装。

  三、企业已经制发服装的,其费用由个人负担70%,其余只准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并计入企业奖金发放总额之内,按规定征收奖金税。服装制作费用,一律不准动用发展生产的基金,不准列入生产成本。

  四、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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