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2期

1984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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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口物资审批管理

的若干规定

粤府〔1984〕188号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3号文件和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为适应我省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父住,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步伐,特对我省进口物资的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进口物资的原则

  首先要积极地引进先进设备,要在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原则下,有计划地通过进口带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对我省工农业生产短缺的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的商品要优先安排进口;对国家和省限制进口的消费品,要控制进口。

  二、审批进口物资的权限

  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进口物资的审批和国家限制理口物资的审核上报工作。各市、地部门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以及广州、湛江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用的进口物资,可自行审批。但所审批的进口物资,只限于区内自用,特殊情况需要运出区外的,要报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广州、湛江市区内的进口物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7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包括成套散件),采取集中报批的办法,由两市分别审核汇总报国家经委审批,抄省备案。原则上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前一年第四季度),必要时可再补报一次(当年二季度)。因工程、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临时急需(限进货单位自用)进口少量的汽车、微型电子计算机两种产品,由两市负责审批(其中汽车每次限十辆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一百辆),抄省和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备案;一般机电仪单机的进口,在国家未拟定改革审批办法前,暂由两市人民政府审批。两市审批进口的机械设备,除报国家批准的以外,均不得销售到市外。

  (三)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所属县的进口物资,属国家和省管理的物资由市审核报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审核统一上报;其余由各市审批。

  (四)其他市、地、县的进口物资,除按规定须报国家及省审批的物资外,由各市、地审批。

  (五)省直属企业使用自有外汇进口所需的物资,除须报国家和省审批的物资外,其余由主管厅、局审批。

  (六)省补亏用汇协调办公室进口的物资,属国家和省审批的物资,由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或协调平衡;其他物资由该办审批。

  (七)卷烟、酒、饮料的进口,按国家规定的专卖政策和寄售业务规定,由省外经贸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八)省外单位委托我省办理的进口物资,凭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厅)的进口批文和委托书,由省内有关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

  (九)凡属我省上报国家审批的进口物资,统一由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

  三、要切实加强对进口物资的管理

  (一)进口物资,必须在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统一对外的原则下,有计划地进行,全省进口物资统一由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各市、地要相应指定一个归口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进口物资的工作,防止多头审批,盲目进口。各县(市)上报的进口物资,由市、地指定的管理机构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审批。各市、地审批进口物资机构(包括特区、经济开发区、海南行政区及省直委、办、厅、局)应定期(每月一次)将审批及进口物资的情况统计上报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市、地及有关部门所需进口的物资,必需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落实外汇来源(要持有中国银行外汇额度证明或计委分配额度的证明);凡经批准的进口物资,均应按照批准文件的期限内委托有关进出口公司〈包括工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办理对外订货。涉及须领进口许可证的物资,应申领进口许可证后,再进行对外订货。

  (三)国家规定进口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竞争激烈的大宗商品,如钢材、化肥、橡胶、木材、烟草、涤纶睛纶和粮食等,应按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进口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成交。少量、急需进口的,经省审批和专业总公司同意后,可委托省有关进口公司办理订货。

  (四)省审批进口物资的商品目录,由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内生产、市场情况变化,必要时可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

  (五)各地海关、中国银行、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物资的监督,对违章进口的物资及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过去省人民政府有关进口物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此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国务院主管部委和省审批的进口商品目录:

  一、国家审批的商品

  1、汽车(包括各种汽车及底盘)

  2、摩托车

  3、自行车

  4、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机)

  5、显像管

  6、录音机(包括放音机、收三机)

  7、收音机

  8、手表

  9、电冰箱

  10、电风扇

  11、洗衣机

  12.照相机

  13、缝纫机

  14、大、中、小微型计算机

  15、成套录像设备及录像

  16、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以上均包括组装件或成套散件)

  17、收音、录音机机心

  18、化学织物

  19、化学纤维

  二、省审批的商品

  1.化肥

  2.农药

  3.烟草

  4.复印机及部件(自用部分)

  5.空调机

  6.照相机部件

  7.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包括新旧轮胎)

  8.低温冰箱(包括医用冰箱及冰箱压缩机)

  9、科研仪器:

  电子显微镜(包括探计)、各种光度计、各种光谱、色谱仪、氨基暖分析仪

  10、医疗器械:

  CT(断层X线诊断仪)、超声波诊断仪(包括B型超声波)、心电图机、各种纤维内窥镜、各种显微镜

  11、电子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摄象机、放象机、对讲机、传真机、电台电传机、扩音机、电唱机、频率计、示波器、数字万用表、信号发生器、电视机和收录机关键件、计算机(器)关键件、集成电路、高频头、微型马达、录音座、终端、打印机、磁头、磁盘、磁盘驱动器、监视显示器、录像机芯、液晶显示、录音、录像带

  12、其他消费品:

  各种副食品、化妆品、家用小电器、尼龙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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