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22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发展对外贸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外贸体制必须进行改革。这次外贸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对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外贸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希望经贸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各级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破除老框框,冲破习惯势力的束缚,解决思想,敢于创新,锐意改革。要认真扎实地做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实践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贸部要注意掌握改革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外贸工作的正常进行。
外贸体制改革后,经贸部要对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充分行使国家管理外贸工作的职能,做到既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统一对外,有效地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坚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这项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成功,我国的对外贸易工作必将会出现一小新的局面,为加速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贸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国务院确定的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政企分开,经贸部专司管理;(二)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三)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据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地讨论,现提出改革意见如下:
一、政企分开,加强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
外贸实行政企分开以后,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专司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外贸企业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级行政部门,不要干涉外贸企业的经营业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对外贸易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经贸部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领导管理全国外贸工作和各类外贸企业。经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下达全国的外贸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进出口商品主要控制指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统计工作。
(三)运用扶持、鼓励、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各种经济手段,制定调节进出口贸易的经济措施。对各类外贸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制订和执行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奖惩办法。
(四)制定对外贸易的国别地区方案,组织政府间的贸易谈判、签定贸
易协定并组织实施。代表政府出席国际经贸组织会议。
(五)归口审批国内外的对外经贸企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我国驻外的商务、经济行政机构,这些机构与驻外使领馆的关系不变。
(六)审批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分配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限
额。制定和调整统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重点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合同。
(七)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的商标。
(八)负责对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和信息情报交流,及时向全国经贸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预测预报。
(九)全国各类外贸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的任免,要向上级经贸部门备案;上级经贸部门对他们的业务活动要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人员可以建议撤换。
(十)负责对全国对外经贸高等院校的领导和组织经贸职工的培训工作。帮助地方办好对外经贸学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根据经贸部的授权,在上述十条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本地区各类外贸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为减少对外贸企业管理的层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外贸总公司可以撤销,或者改为地方的外贸公司。
二、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外贸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简政放权。经贸部所属的外贸专业公司、其它部门的外贸公司和地方的外贸公司,都要逐步从原来所属的行政部门独立出来,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家外汇收入有可靠的来源,必须进一步办好我国现有的全国性、专业化、社会化的外贸总公司。它是我国经营对外贸易的主力。要帮助它们独立自主地发展下去。但这些大公司不可能垄断全部对外贸易,还必须有一批中小公司和企业拥有外贸经营权,参与经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把外贸搞活。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一些专业性公司。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直接经营对外贸易。
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是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政策。外贸企业要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与生产企业、科技单位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更好地为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引进先进技术提供优质服务。要大力发展工业制成品的出口,进一步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的构成。企业之间实行工贸结合,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给以大力支持。
各类外贸企业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条例。要接受经贸部统一的行政管理,承担国家的出口收汇和其他进出口计划任务(包括对协定国家的进出口任务)。建立责、权、利一致的经济责任制。各类外贸总公司(包括工贸公司),政企分开后,其财务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二)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经经贸部批准方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对外贸易业务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营。
(三)外贸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四)外贸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工资、奖金等,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外贸专业总公司与分公司在业务上是领导关系,即分公司的计划、业务等均受总公司领导,财务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地方外贸公司和企业可以同专业总公司自愿结合,也可以建立伙伴关系或联营、合营关系,但不作为总公司的分公司。
三、实行进出口代理制,改进外贸经营管理
进出口代理制就是由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生产、订货部门办理出口和进口业务,外贸企业收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共同保证完成国家外贸计划。进出口代理制将促使外贸企业同生产企业直接结合,使生产单位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的基本形式,要逐步推广。
(一)进口经营原则上全部实行代理制,进口实行代理制,价格同国际市场挂钩,
使用国内产品,有利于节约外汇和保护国内生产。现在,地方的进口,各部门自有外汇的进口,国家统一安排的机电仪、成套设备的进口和技术引进,以及粮食、硫磺、煤炭、染料等,都已实行代理。已经实行代理的进口商品的金额,约占进口商品总金额的半数。明年对木材、纸浆等实行外贸进口代理;进口化肥、钢材、有色金属等商品,明年由财政部再补贴一年,直接补给分配部门。从一九八六年起国家对进口商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补贴。
实行进口代理制后,加重了用户的责任,必须放权给他们。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主要成套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家计委在批准项目时决定)和一些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大宗敏感商品的进口,仍由国家指定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品种拟由现在的十五种减为钢材、化肥、橡胶、木材、烟草、涤纶睛纶类和粮食等七种。其他绝大多数商品,用户都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选择,自由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要利用进口商品作筹码,搞好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和进出结合。外贸公司在经营进口商品、成套设备和先进技术设备时,要认真听取用户、生产部门、物资分配等部门的意见,可根据需要吸收他们参加技术、商务谈判和签约。
(二)出口经营基本上实行代理制,但要根据商品情况分别确定。
工矿产品的出口,可基本上采用代理制,由生产企业自负盈亏;也可以釆取委托加工、联营、合资等形式,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共负盈亏;农副产品和一些手工艺品等,仍可采取由外贸公司直接收购、委托收购或者合资办生产基地,有条件的也可实行代理制。无论釆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工(农)贸双方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应分享的经济利益。外贸企业要对生产企业搞好服务和引导,要同生产企业切实做到产销见面,把生产企业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重视提高出口产品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方向发展。大力开展沿海城市的进料加工,促进对外贸易的更大发展。
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际上竞争性较强的大宗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各类外贸专业总公司经营,品种由原来的三十四种减为大米、大豆、花生、冻猪肉、棉纱、棉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抽纱、烟草、茶叶、丝原油、成品油、煤炭等十六种。其余商品应由地方分公司、口'岸分公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大的生产企业经营,或者组成联营公司成总公司也可以代理出口。同一种商品可允许若干外贸经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交叉经营,开展竞争;允许跨地区安排货源,组织收购。
在实行进出口代理制时,不能一刀切,要允许外贸公司采取自营、勿货、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
对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协定进出口贸易,仍由各有关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
四、改革外贸计划体制,简化计划内容
改革外贸计划体制的目的,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给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使外贸企业能比较灵活地经营,适应国际市场多变的特点,提高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获得最大经济玆益的前提下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一)出口计划方面,今后国家只下达出口总额指标和属于国家(国家计委和各主管分配部门)管理的主要商品(一百项左右)的出口数量计划;其余出口商品,除了履行贸易协定必须保证交货者外,都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灵活掌握,自行决定。经贸部不再编制和下达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
(二)进口计划方面,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少数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同协定国家的贸易,由经贸部根据国家计划按商品、项目下达计划,并指定专营公司经营。其余进口均不再下达分商品的进口计划,只将进口用汇指标分给用货或订货部门,由用货或订货部门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三)外汇留成是鼓励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国家计委修改留成办法,调动地方和部门的留成,在增加留成的同时,要减少国家统一分配的进口物资的范围和数量,以便由用户用自留外汇自行委托进口。
五、改革外贸财务体制,加强经济调节手段
进出口商品经营逐步实行代理制以后,为打破现行由国家统负盈亏的"大锅饭”的外贸财务体制创造了条件。各类外贸企业要实行利改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财政税收部门照章纳税;财务上与现在的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财政)脱钩。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调节手段,建立经济责任制,引导各外贸企业按照国家需要搞好经营。
(一)出口方面,要把鼓励出口作为长期的国策。
出口商品在出口时,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其余商品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即原统一工商税),体现国家对出口的支持。这样,一可以减少出口企业亏损,有利于发展出口;二可以解决目前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资企业同正常出口釆取宽严不同的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矛盾。
对出口盈利较大的商品,如石油、煤炭、有色金属、土畜产品、水海产品、中药材等,在保证企业合理留利的基础上,由国家征收出口调节税,即用利改税的办法,把原来出口的利润收回来,不因外贸体制改革而使国家财力分散。也可防止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的现象。
对出口不盈不亏或利润在7.5%以内的商品,不再征税,也不给予扶助,由企业自负盈亏。
退税以后,仍有价差的出口商品,除没有发展前途的以外,其它商品国家给予定额扶助,由经贸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标准,按商品小类核定。凡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产品的扶助可直接给生产企业,釆取收购办法出口产品的扶助给外贸公司。这部分资金暂由经贸部用上述出口调节税收入统筹解天。
(二)进口方面,要把价格同国际市场挂钩,由用户自负盈亏。
对于进口盈利的商品,除国家批准免税的以外,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工商税;对少数盈利大的进口商品,要在改为代理制的同时,调高进口关税税率。
进出口商品由自营改为代理制后,现行的进出口商品国内作价办法和作价原则要相应修订,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运用税收、价格、扶助、补贴、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根据国内外市场、汇率变化等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公布,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鼓励和扶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重点商品的出口,需要建立出口信贷基金,建议仍按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大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报告》(国发〔1983〕121号)执行。
实行上述政策后,出口商品的扶助通过用出口调节税的办法解决,进口价差转给使用部门,原则上国家不再补贴。进口关税随着外贸的发展将逐年增加,这样就会改变目前外贸越发展,亏损越增加的反常局面,为外贸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使企业为实现外贸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放手开展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地进行外贸体制改革,我们拟按上述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先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试点,然后召开全国外贸会议,进行部署,争取于明年逐步推开,有步骤地实施。关于地县以下的外贸机构的改革,拟同地方商量后另拟方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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