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若干问题的决定
粤府〔1984〕185号
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
根据全国和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为了加快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进一步搞活建筑业,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开创建设工作新局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发挥建设银行调剂资金的作用。今后,国家及省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国家和省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度拨给建设银行,由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不受年度限制。贷款利息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和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建设期间的利息从建设投资中支付,投产后贷款利息在还款期限由项目投产新增利润归还,延期由企业自留资金中支付。贷款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省财政拨款改贷款的建设项目,每年回收的本金和利息属省财政,留作省建设银行贷款基金,继续用于省安排的基建贷款项目。
二、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制。今后新建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现有在建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包干。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投资,实行收尾包干。
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都要按照投资包干的要求确定“包""保”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一包到底。为此,对大中型骨干项目实行前期工作安排,单列经费。
三、全面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今后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或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要鼓励竞争,国营或集体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困难。外地中标单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基地的,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
招标投标要按省招标投标办法进行,标底应以批准的工程概算或预算为依据。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主管部门、建委、建行参加审定。
各级建委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合同的执行,并代表地方政府,对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干预。
四、组建各种形式的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承包公司要具有经营管理承包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可以以设计、建安、科研单位为依托进行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市、地、县和各部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工程承包公司。成立工程承包公司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承包范围,取得省的证书,办理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公司投标中标或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五、组建综合开发公司。城镇和矿区都可根据建设的需要建立经营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的综合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设,也可以实行条块,或跨地区联合开发。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综合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通过招标,组织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建设好的场地和房屋、标准厂房、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出售和出租,也可以自行经营。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六、改革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今后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并明确规定奖罚条款,设计人员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要鼓励设计单位积极釆用新技术,节约工程投资。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贡献的设计人员应给予特殊奖励,以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勘察设计实行以国营设计单位为主,允许社会上有设计能力的人员搞集体设计试点。但要经过资格审查,确定其设计范围,发给证书,纳入设计管理。凡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不分部门、地区界限,均可参加投标或接受委托承担设计任务。但必须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关于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概预算和费用定额等,要尽快组织修订,为投资包千和招标承包提供依据。
七、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留成;工程承包公司全部作为企业收入。
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分成。分成办法由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实行提前竣工奖。
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工程承包单位节约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新组建的各种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应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价格、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的人工费用范围内,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行核定,计件超额工资和奖金要进入成本,原在企业税后留利开支的,应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水平。企业内部应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承包、综合承包或计件,按劳付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征奖金税。
建筑安装企业中属于微利企业的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减税照顾。
八、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逐步由物资部门将建筑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清单,由工程承包单位同省物资配套承包公司或省建设物资承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保证供应'也可以按材料总价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单位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合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计划分配不足部门,允许采购议价材料。
各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承包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可以参加全国和省物资订货会议,直接向生产厂订货,参加市场调节,减少中间环节,把基建物资供应搞活。对于紧俏材料,可以组织加工,组织进口。地方建筑材料应以市场调节为主,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要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供应工作。建材、建筑部门可以组建农村建材供应公司,经销村镇建筑材料和制品。同时,继续发挥各级物资部门现有农房材料供应网点的作用。
九、实行成套设备供应承包责任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亲包単位即可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生产厂进行设备选型、询价等。设备成套公司要积极提供设备技术经济资料、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后,即要签订设备承包合同。
设备成套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积极推行设备承包经济责任制和有偿合同制。承包形式可按发包单位委托的设备清单承包,也可以按设备预算总价包干或参加设备投标承包。积极推行按机组、系统、生产线组织成套,并可与科研设计单位、生产厂联合,从工艺设计到安装调试实行承包。
成套设备供应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对国内暂时解决不了的先进的紧缺设备,可以进口或带料加工。
十、改革工程款结算制度。工程承包单位承包的国家和省投资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储备资金,由建设银行核定流动资金,不再向建设单位分户收取备料款。承包的预算外项目和省外项目,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额度由甲、乙双方商定。
国家预算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改为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分项竣工的分期、分项结算。不论那种结算方式,年终都要算一次帐,付一次款,以适应现行的计划、统计体制。在规定工期内贷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收入。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负担。拖欠承包单位工程款,要支付利息。预算外工程结算办法由甲、乙方商定。
建设银行对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和各种专业承包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要给予贷款。对开发新技术,增添技术装备,釆用现代化管理措施等所需要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要积极支持给予贷款。
十一、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商品住宅建设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商品住宅应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优质优价,釆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或出租的办法。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宅,免征建筑税;地方和企业补贴不应超过三分之二,小人付款不少于三分之一。城镇、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房管部门的新旧住房,都可以按现值,实行补贴出售。收回的资金必须用于建设住宅。补贴出售的住宅不得倒卖。为了鼓励私人买房,要逐步改革现行房租补贴制度。
十二、加强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开发。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贯彻“市带县〃的原则,搞好城乡整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搞好城镇规划与经济建设计划的衔接。主要城建项目要纳入基建计划。城镇规划部门要对城镇规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各项公用设施,要合理收费,逐步地做到自养,实行企业化管理。各单位的文化及生活服务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社会化。可以釆取民办公助、企业联办、组织义务劳动等办法进行城镇建设。要加强城镇建设科学研究工作。
要重视小城镇的开发,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开发的场地、建设的房屋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支持农村重点户、专业户到小城镇兴办各种企事业。
十三、积极发展集体建筑业,改革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和基础好的集体施工企业要整顿提高,逐步精干化、专业化。要扶持、发展、提高集体建筑企业,对农村建筑队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对集体建筑企业除按国务院规定上交管理费外,不得乱收各种费用。所有施工企业都要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施工范围,颁发施工证书。
今后,国营施工企业,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不再招收固定工,改用合同工、临时工,以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对不能顶岗位的职工,可采用多种经营,广开门路,妥善安置。积极创造条件试行社会保险,逐步改革职工退休办法。
十四、重视智力开发,促进技术进步。恢复省建筑工程专科学校,并为组建省建设学院作准备。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绘、建材系或专业。各市地、有关厅局要办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办好技工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机构和基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培养人才。
促进技术进步,要搞好技术发展规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加强建筑基地、科学研究、勘察设计、质量检验、环境监测和测绘的技术装备。各城市要建立工程科技发展中心,各企业要建立新技术发展基金。
十五、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招标投标,开展竞争以后,质量管理要跟上去。首先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搞好质量检查,还要加强社会质量监督。各市、县要建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进行检验和监督,实行委托收费制度。各级建委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十六、征地工作由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办理,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和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征地。征地各种费用应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一次包死。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要一视同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切实给予保证。
十七、全省建筑业要进一步开放搞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要努力发挥我省建筑业高级装修、高层建筑和园林建筑的优势,积极参与全国的建设,特别是参加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
要发挥我省华侨众多,毗临港澳的优势,大力联络承包海外工程和劳务出口。省各部门、各市、地、县均可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同国外联系承包工程。省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对国外承包建设工程,应争取承包设备和材料。外贸和海关根据合同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加快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建成新型建材生产和供应基地。
各部门、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可以自办,可以联营,也可以对外联营。可用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合股集资.引进外资、补偿贸易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省要加强统一规划和指导。有关部门在税收、贷款、进口等要给予优惠。
各市、地、县要加强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同步配套。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作为城市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摆在城市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上。各级建委要认真改进工作,改变作风,加强指导,不断总结新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以上决定要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过去省府及各部门有关规定同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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