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1期

1984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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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广州地区人才

交流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4〕158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广州地区人才交流会的情况报告》,现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制”,把人事工作搞活,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加速发展,具有巨大作用,希望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同志正确对待人才交流,重视人才交流,抓好人才交流。


关于广州地区人才交流会的情况报告


省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在广州谊园召开了广州地区人才交流会。这次交流会,基本达到了沟通信息,挖掘潜力、牵线搭桥、调剂余缺、落实政策、人尽其才、推动改革、服务四化的预期目的,深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用人单位的欢迎。现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人才交流会的基本状况

  参加交流会的大小单位共八百一十八个,按地区和厅局归口单位,设立了一百六十个招贤荐贤处。全省除深圳市外其他各市、地、县都参加了交流会并在会上设了招贤荐贤处。参加交流活动的专业科技人员,每天都有二、三千人次,五天共达一万人次。这次人才交流会,针对妨碍人才合理流动的主要障碍是科技人员“部门所有制”的情况,制定了允许科技人员在一定条件下有辞职、另谋高就的权利的规定,坚持专业对口,供、求直接见面,考试考核,当场拍板,人事部门干预和仲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一)搞活了干部调配工作。五天时间,前来登记要求交流并填写了《人才交流登记表》的共八千七百二十三人,其中相当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二千三百八十人,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三。在八千七百二十三人中,经过洽谈和当面考核,初步选定三千一百零九人,占百分之三十六点四,其中在交流会期间立即办理和即可办理调动手续的共二百三十八人。

  在上述要求登记交流的人员中,愿意流向广州市外各地区的(不去深圳特区)共一千零九十八人,其中相当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三百五十九人。经洽谈和当面考核,初步选定三百二十九人,可立即办理调动手续的一百二十三人。这有力地说明不少科技人员要求的是有发挥他们才能的环境与条件,并非单纯留恋大城市、大机关。

  (二)推动了人事制度的改革。这次交流会由于允许专业科技人员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组织批准可以辞职、另谋高就,人事部门实行了干预和仲裁,有力地冲击了人才“单位所有制”。有一些单位领导对要求合理流动的科技人员不予支持,经过说服大都获得合理解决。交流会上采取供、求直接见面,特别是需要人才的单位与要求交流的专业科技人员本人当面洽谈,直接见面的办法,这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小突破。对今后搞活人才工作,将产生很大影响。

  (三)进一步推动了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最重要的问题是合理使用人才。交流会期间,不少单位检查了本单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使用知识分子的情况,釆取了必要措施,落实政策,以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如文冲船厂,交流会对他们触动很大,为稳定本厂知识分子,他们分别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在厂内腾出部分房子,解决部分知识分子住房困难;二是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发给三十元书报资料费。

  但交流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开展兼职、借用、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智力交流抓得不够。对“允许辞职”用得不够大胆,宣传不够有力,还有不少专业科技人员思想有顾虑,怕单位领导有意见,不敢参加交流。

  二、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在人才交流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制”,继续宣传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人才交流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办法。确属专业不对口、使用不当,或积压浪费以及因各种原因受到压制、排斥打击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要求,流向合理,专业对口,有接收单位,而原单位既不合理使用又不准调动的,可以向人事部门请求准予辞职,另找职业。属于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由省人事局批准;属广州市的由市人事局批准;属各市、地的,由市、地人事局批准。任何单位和领导人,都不得因为专业科技人员要求合理流动,而对他们采取歧视、压制、打击报复等。

  (二)抓紧落实在人才交流会期间初步选定的对象。要求各单位对已经选定的交流对象做好落实工作。根据专业对口、用其所长、人尽其才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交流人才的调动手续。从外地、外省交流调动到广州的,由省、市人事局审批办理。户口在广州市要求在市内交流的,其调动手续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直接联系办理;交流到各市、地、县的,分别由市、地、县人事部门直接与原所在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三)认真总结和改进人才交流工作、加强对人才交流工作的领导。人才交流会结束,不等于人才交流工作结束。要求各地区、各单位通过这次人才交流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检查对专业科技人员的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调剂余缺工作;完善人才交流工作制度,使人才交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合法化。尚未设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市、地、县,要尺快设立。要加强对有关人才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使人才交流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总任务和总目标服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参照实行。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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