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
节约奖的通知
粤府办〔1984〕153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节约奖的范围和最高限额,省政府粤府〔1981〕211号文件已作了规定,但部分市(地)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补(津)贴名目多、数额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补充规定:从现在起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节约奖,包括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津贴及实物)计算在内,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元,增收节支成绩显著的单位不得超过二十五元。在这小限度内,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节约不好,经济困难的应该少发。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改革问题,省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在方案报中央并正式批准执行之前,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增加干部职工的奖金和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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