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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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

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4〕159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我省国营工业企业按一九八三年的经营状况,划分为四种类型,实行不同的征税和包干办法:(1)大中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二)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济得税,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9由国家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三)微利企业(即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利润不能保持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企业)实行减税、包干、分成办法,减收由企业自行负责,超收部分,企业与国家分成,分成比例和减征税额一定三年不变(大中型企业的超收部分,国家所得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四)亏损企业实行核定亏损额,包干基数一定三年,减亏或盈利,企业与国家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

  小型企业的标准是:省属及广州市(不含所辖县)一九八三年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五百万元、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五十万元,两小条件同时具备的企业;省辖市(包括地区,不含所辖县、市)一九八三年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四百万元、年实现利润不超过四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企业;其他县、市一九八三年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三百万元、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三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企业。

  二、一九七九年以后(含一九七九年)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凡经营状况不好,职工有要求的,按隶属关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改回集体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时,必须进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随企业一起转移,企业资产中国家投资部分,可以由企业逐年偿还,也可以作为联营的投资,参与利润分配。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办法管理的,都应改回,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鼓励职工、部门、地区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集资入股,按股分红或还本付息。集资部分形成的生产能力增收利润,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一至三年所得税,用于偿还本金。集资所付利息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四、扩大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一)企业因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生产经营计划后,主管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批复。逾期不复,即算默许,企业可按调整的计划执行;(二)企业有权自由选择物资供应方式,实行定点直达供货或就地就近中转供应;(三)企业的产品销售,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按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四)凡有出口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有权参与外贸部门关于生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并负有履约义务。有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外汇;(五)凡经批准可直接经营途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帮助企业使用好进出口权。

  五、企业折旧费的分配,按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执行。我省县办工业的折旧费,省不集中,市、地集中的折旧费,应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比例的,企业有权拒付。

  六、提取技术开发资金。电子行业和机械工业的重点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广州、湛江、珠海,汕头市市区国营工业企业可提取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零点五,山区县(名单附后)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可提取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技术开发资金,用于新产品科研技术开发,专款专用。

  七、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实行民主选举和招聘合同制。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厂长(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任命;可以由企业招聘厂长(经理),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可连选连任或继续聘用。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可以中途撤换。

  八、改革企业用工制度。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有权拟定招工简章,自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录用后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拒绝外单位或部门无偿抽调企业的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不合格的人员安排。对新招收的职工,原则上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收工人,首先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富余人员中择优录用;远离城镇的企业,或矿山井下、森工釆伐、盐业、化工、建筑、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的企业,或其他特殊工种,可根据生产的需要在农村青年中招收,户口粮食关系不变。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或包工民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限制。

  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后,要相应地改革职工退休制度,原属企业固定职工的退休待遇仍执行原来的制度,退休金的开支,可逐步过渡到由市、地、县

  劳动部门和省各厅局(公司)统筹管理。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今后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九、学习和推广深圳、蛇口劳动工资改革的经验。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要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经济责任制结合,在不提高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不超过上缴税利增长率的前提下,实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或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推行半浮动、全浮动、计件工资,积极试行奖金不按标准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控制,改按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办法,试行工资成本包干制。企业工资开支中超过标准工资部分,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十、县办和县级市属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或承包),自负盈亏”的办法,放开经营。企业可以由原班子或组织新班子承包,也可以由部分职工或小人进行承包。县办国营工业放开经营后,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原材料和物资供应渠道保持不变,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可以仿照二轻集体企业的办法,但要注意解决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移交和处理历年旧账等问题。

  县办国营工业企业自己组织原材料增产的产品,允许企业高进高出,低来低去,合理确定价格。企业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可以实行产品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使各方面的改革和扩权同步进行。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制订出有关实施细则,付诸实施,但不得与本通知规定相违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区县名单(暂定)


  广州市∶从化县   新丰县    龙门县    佛冈县

  江门市∶阳春县

  茂名市∶信宜县

  自治州∶乐东县   琼中县    保亭县    白沙县

  惠阳地区∶紫金县  和平县   连平县   河源县   惠东县   龙川县

  韶关市∶始兴县  南雄县   仁化县   乐昌县   连县   阳山县    英德县

  翁源县   曲江县   连山县   连南县   乳源县

  梅县地区∶兴宁县  大埔县   蕉岭县   平远县   丰顺县   五华县  梅县市

  肇庆地区∶封开县  德庆县   广宁县   怀集县   云浮县   新兴县   郁南县

  罗定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

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4〕67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随着利改税制度的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现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丄,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

  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

  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髙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

  四、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留用70%;其余30%,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具体办法另订。

  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

  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管理权限逐级下放的精神制订。

  六、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七、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八、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小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九、在工资奖金方面。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1%增加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企业对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分配。

  十、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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