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第一批省属工矿企业的通知
粤府〔1984〕166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根据政企分开,搞活企业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省属工矿企业的管理体制,下放部份省属工矿企业,并确定第一批下放十四家工矿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下放的工矿企业名单(附后)。
二,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下放企业全部移交当地市,县管理。一九八四年年底前,省各主管厅、局应与市、县协商,办完交接手续。下放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由省财政厅与省主管厅、局核定。
三、一九八五年年底前,下放企业的物资供应和产品分配方案,仍按原有渠道不变,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以后是否变动,由市、县和省主管厅、局商定。
四、下放企业原已安排或制订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引进计划,仍按原订计划方案继续执行。省主管厅、局及省计委、经委应主动与有关市、县做好衔接工作。
五、下放企业原定的财政亏损或收入包干指标,应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亏损包干的年限及基数以省财政厅原核定的年限及基数为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下放以后所有制不变,固定资产及设备不能平调。
六、下放省属企业是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经济实体的重要步骤,一是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工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把企业搞活。省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和检查等项工作。
第一批下放的工矿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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