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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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收购糖蔗实行“综合变通价”

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84〕134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购糖蔗实行"综合变通价”的通知》(粤府〔1984〕64号),对一九八四年跨一九八五年榨季收购糖蔗有关问题已作了规定。鉴于今年第四季度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机制糖和土糖产品税率调低,财政和糖厂收益发生了转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糖蔗价外补贴款列支问题。从一九八四跨一九八五年榨季起,国营糖厂收购糖蔗支付给蔗农的价外补贴款(每吨八元),从过去由各级财政拨给改为由糖厂支付,连同购蔗牌价一并计入工厂制糖产品成本核算,财政对糖厂不再专项拨补甘蔗价外补贴款。各地糖专公司收购的土糖亦参照执行。省一轻厅、商业厅、财政厅原规定的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二、蔗糖税率调低后,农民自留免税糖部分的变通价仍按每吨蔗二元二角五分执行,由糖厂兑现给蔗农。这笔款项的处理,部分由糖厂按新调整的税率计算出十五斤免税糖的课税额,在应上交的税款中扣减,余额由糖厂在产品税率调低后相应增加的企业利润中自求平衡处理。

  以上只是国家对企业关系的处理,收购农民甘蔗的“综合变通价”仍按原规定的政策兑现。至于因为调整部分产品税率,发生税收和利润之间的转移而影响各级财政收支的增减变化,应根据最近全省财贸会议确定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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