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制止多头向个体
工商业户收费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157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关于制止多头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巧立名目,任意向下摊派钱物,滥收费用的情况十分严重。不但对个体工商业户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人民群众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这种做法,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必须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各种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巧立名目擅自决定的不合理收费,应予废止。
二、过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各委、办、厅(局)发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也要进行清理,经讨论研究认为不合理,需要修改或废除的,各级政府可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三、经清理后认为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今年九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继续执行,并向收费对象进行公布。
四、今后除国务院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滥收费用。
以上通知,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检查落实。
关于制止多头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当前,多头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据对全省十一个市、地调查,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费用达二十多项。名目有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计划生育费、城镇建设费、公共积累费、申请开业盖章费、占用道路费、占用场地费、市容管理费、卫生消毒费、优抚费、水利管理费、还有巡逻费、征兵补助费、外出经营费、服务费、山林管理费、生猪管理费、老人会茶水费等。有的同一种费,就有几个部门插手收。不少地方的个体户,除按政策规定交纳税款和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外,还要向其他部门交纳八至十种费用,一般每户一年要交三百至四百元,髙的则达七百至八百元。由于负担过重,不少个体户相继停业。如韶关市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负担过重,加上有的部门动辄罚款,被迫歇业的逐月增多,今年头四个月申请停业、歇业的有563户,占市区个体户总数的28.4%;又如南海县的个体户去年底有7138户,今年第一季度退照歇业的1325户,占全县个体户总数的18.6%。由于收费名目太多,负担过重,个体户反映强烈。它不仅阻碍个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影响全面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而且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关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发〔1983〕64号)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除按国家法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他们收取费用。……对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加制止,个体工商业户也有权拒付或向主管机关提出控告”。罗据此,特对制止向个体工商业户多头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除按国家法律规定由税务部门收取税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个体户收取费用。也不得任意罚款和没收营业执照。如发现确有违章违法经营者,需要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理。对擅自插手收费或提髙收费标准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加制止。个体工商业户有权拒付,如果拒付受到刁难或打击的,个体工商业户有权上告,各地人民政府对此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多头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除按上述规定收取税款和费用外,凡巧立名目擅自向个体户收取费用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环卫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清洁卫生费,是一种提供了服务收取的合理费用,应当继续保留,但收费标准要合理。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应统一规定收费标收费单位发给收据,并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别用,更不能进行私分。
三、加强对小体工商业户的法纪教育,使他们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准偷税、漏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四、为了扶持边远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商品生产,对这些地区的税金和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可适当减收或暂时免收,以促进山区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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