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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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

人员交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4〕163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员交流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员交流

若干问题的规定


  去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人才交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指示》(粤发〔1983〕44号)。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科技人才交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把科技干部管理工作搞活,使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对进一步做好我省科技人才交流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向,有计划地做好科技队伍的调整,改善科技队伍的分布不均和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班院所和重工业、国防工业部门,要支援重点建设单位和新建单位,支援能源、交通、轻工、纺织、外贸、农林等部门;大城市要支援中小城市和农村、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要支援集体所有制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科技干部的余缺情况,按实际需要,作出调整计划,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任务,在省科技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由各主管部门精心选派好技术负责人,并由负责人提名,经上级审查同意,组成得力的科技骨干班子,所需科技人员,可以从本部门本系统抽调解决,也可以跨部门、跨系统挑选,一经批准,即行抽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服从统一调配。省人事局、省科技干部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编定员要求,按照合理的人员结构和专业结构,制定科技队伍的调整方案和输送计划,报主管部门及省人事局审查汇总,按照上述的合理流向,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各种人才交流渠道,予以协调实施。

  二、对专业不对口,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高才低用,积压浪费的科技人员(包括自学成才者),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本着用其所学,发挥其所长的原则,按照合理的流向,主动予以调整交流,首先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调整交流,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调整交流有困难的,可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渠道,调整交流到合适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专业不对口或使用不合理而本单位又难于调整的科技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到适合发挥其专长的单位工作,或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交流。如接收单位需要并同意安排工作的,原单位应予支持。如有争议或无理留难,上级人事部门可作出裁定,经市、地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允许科技人员本人提出辞职,到适合发挥其专长的单位去,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资级别不变。但原订有合同的,必须履行合同后,方可辞职。

  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单校教学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交流。少数确属使用不当的,可先在教育系统调整,个别本系统难以调整的,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交流。

  三、新建单位和科技力量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公开招聘科技人员。如公开登报招考、招聘科技人员,在本县范围内,由县人事局批准;在本市、地区范围跨县招考、招聘科技人员,报市、地区人事局(处)批准;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和各市、地、县跨地区招考、招聘科技人员,报省人事局批准;跨省招考、招聘科技人员,得对方同意,并报经劳动人事部认可。一般不要到县以下的单位和企业招聘科技人员。

  经人事部门批准招考、招聘计划后,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予支持和协助做好工作。对用非所学、不能发挥专长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应允许或动员他们应聘。对经考核聘用的科技人员,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如有争议或无理留难,可按本规定第二条办法处理。应聘科技人员,如未被录用,原单位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鼓励科技人员到中小城市、农村、海岛和少数民族地区去发挥作用,除按粤发〔1983〕4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办法和优惠政策执行外,补充下列几点:

  1、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以及广州市的科技人员愿意到我省各市、地,县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各地、市、县应予欢迎并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随迁家属。

  2、凡夫妻分居,配偶有工作而又在本县、本地区的,应将配偶调整到科技人员所在地安排工作;属城镇居民的,可迁往科技人员所在地团聚。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单位工作、工龄满十年、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包括同等学历)或相当技术员职称的,在县城工作、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包括同等学历)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的科技人员,其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以转为城镇户目,由县人事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批准机关证明办理接转户口、粮食关系。

  3、户口问题,可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迁到新的工作地区,也可以不迁保留原有户籍。其家属可以随迁,也可以不随迁。

  4、交流到县以下单位工作,夫妻分居两地的科技人员,每年双方可享受探亲假各一次,其配偶无工作的、探亲的住返路费,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5、科技人员有到上述流向的单位工作的愿望,但本人不愿办理调动手续的,商得原单位同意,可釆取停薪留职的办法。也可以釆用借调的办法。借调期间的待遇,由原单位、借用单位和本人商议,签订合同,并由当地和原单位上级人事部门监督执行。借调期间所需费用,由借入单位负担,借出单位对借出人员的工资调整、住房分配、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及子女就业等,应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一视同仁。

  6、各市、地、县和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财力状况,对交流到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人员给予适当数额的技术津贴、生活补贴、报纸书刊资料补助等,其他部门不要干预。

  五、为了促进集体事业的发展,根据需要从全民所有制交流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扔保留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身份,按国家干部管理,原工资标准不变,劳改、福利就高不就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时,可以按规定调整工资。今后如工作需要,仍可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遇集体所有制单位因某种原因难以维持下去时,当地人事部门应负责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六、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如有些单位需要其他单位技术人员兼任某些工作,或担任科研、设计、技术攻关等任务,本单位应大力支持。经本人、本单位和聘用单位商议,并签订合同。

  七、为了促进我省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牵头,和各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成全省人才交流服务网,建立和健全各种人才交流制度,加速传递人才交流信息,有效地沟通人才交流渠道,釆取多种形式,搞活人才交流工作。

  要简化人才交流手续。今后,在同一城市内,在当地人事部门的协调下,单位之间可以互相进行人才交流和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市、地区进行人才交流,按上述规定,经有关人事部门批准后,县以上单位可直接互相交流及办理调动手续,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年终,各市、地人事局(处)将本市、地区人才交流情况向省人事局作一次汇报。

  八、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三个特区的科技人才交流办法,由特区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特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省人事局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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