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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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政府会议制度和文件审批

制度的若干规定

粤府〔1984〕169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髙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和文件审批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顾问、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厅、局长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决议;研究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有关全省重要工作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召开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市、县长会议贯彻。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顾问和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内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省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为提高常务会议效果,各部门报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做好准备,写出简要的书面材料(一式三十份)报省政府办公厅;凡需要协调的问题,事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有争议的问题由主管这项工作的副省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找有关部门协调后,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常务会议原则上于每星期五召开,会上决定的事项,成整理成“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执行。

  (三)省长集体办公

  为了及时处理省政府文电及日常工作问题,省长、副省长每周星期二实行集体办公。省长集体办公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省长集体办公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四)省政府工作会议

  凡属各副省长分管的具体工作,或省委、省政府已有原则规定,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各副省长自行召集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由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顾问、正、副秘书长召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问题,可共同召集工作会议解决。会议决定的问题,根据需要整理成“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集体办公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的问题,各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都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综合报告省长、副省长。

  二、文件审批及其他工作制度

  (一)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委、办、厅、局职能作用,对各市、地,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委、办、厅、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委、办、厅、局办理。各部门应勇于负责,主动处理,并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省政府行文(正式文件)应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指示、决定;有关政策性的规定和调整;带有全省性的重要的工作部署;涉及面比较广的重要行政措施;重大问题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召开一般性会议的纪要应由各部门自行印发,或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自行印发,不要事无巨细都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批转。同时,提倡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之间直接商洽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文书来住。

  (二)认真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各市、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要在十天内由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送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办,并答复来文单位;问题比较复杂,一时不能解决的,亦应在限期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紧急的文件和电报,应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办,三天内答复来文来电单位。各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简化文件审批环节和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公文催办回报制度,明确职责,定期检查。对于办文、办事效率高、质量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办文、办事推诿扯皮,拖拉积压,造成严重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

  (三)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属于分管范围内工作的由主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会签后发出或在会签后送常务副省长签发。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重大工作部署和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经主管副省长核批后,送省长签发,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签发。凡属增加计划外基建项目、财政经费开支、外汇使用、机构编制、劳动指标等方面的问题,少量的由主管副省长“—支笔”审批;数量大的由省长决定,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决定。人员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其中属于各委、办主任、专员、市长(正职)以上干部出访或省的重要出访团体,应由主管的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审定,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审定。

  (四)省长、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同志,除因特殊情况者外,每年一般应有三个月左右时间,深入农村、厂矿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外出期间要安排好机关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离开广州时应向省长报告,省长不在时向常务副省长报告。省政府其他部门主管全面工作的领导同志,离开广州时应向主管的副省长报告,其日常工作应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外出期间的活动安排应及时.通知本机关值班室。各部门应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斑制度,保证昼夜能同本机关领导同志保持联系。

  (五)认真做好内外宾接待工作。要贯彻热情接待,勤俭节约的原则。有关外事、外经活动的接待安排,按照粤府办〔1984〕129号《关于安排省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问题的通知》执行。对前来我省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部、省以上领导干部的生活、住宿安排,由省政府交际处负责。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看望来客的,由负责接待部门直接与有关领导同志联系。

  本规定凡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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