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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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地、市、州、县

地震工作机构调整改革

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4〕132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省地震局《关于地、市、州、县地震工作机构调整改革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地、市、州、县

地震工作机构调整改革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63号文转发的国家地震局《关于省、市、自治区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的具体原则,现对我省地、市、州、县地震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和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机构调整

  (一)保留海南行政区、汕头市、佛山市地震局和广州市地震办公室,其所属县(市)地震机构均削減二分之一,由地、市地震部门根据当地地震活动情况,提出削减的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抄报省地震局备案。

  (二)保留湛江市地震局和珠海市地震办公室。撤销廉江、遂溪县地震办公室。

  (三)撤销原惠阳、肇庆、梅县地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地震局和韶关地区、茂名市地震办公室,分别在这些地、市、州及深圳、江门市科委内设置适当的地震工作部门,其级别和名称由当地政府确定,抄报省地震局备案。撤销龙川、河源、髙要、四会、云浮、鹤山县地震办公室。

  二、关于编制、经费

  (一)地,市、州、县地震机构调整后总编制数128人,系事业编制,不包括在省下达给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所需经费由地方地震事业经费中开支。各地、市、州编制分配数见附表。

  (二)机构调整减缩下来的人员、经费和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

  三、关于领导体制

  调整后的地、市、州、县独立的地震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设在同级科委内的地震工作机构,由科委领导。省地震局对上述地震工作机构的业务负有指导责任。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搞好地震的群测群防,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有关基本建设,干部离、退休,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地震局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地、市、州编制分配表

名称        

编制人数

备 注

海南行政区

28

包括县机构编制数

汕头市

29

包括县(市)机构编制数

广州市

13

包括县机构编制数

佛山市

10

包括县机构编制数

湛江市

8


珠海市

4


惠阳地区

7


肇庆地区

6


茂名市

4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4


梅县地区

4


韶关地区

3


深圳市

4


江门市

4


合    计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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