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4年 > 第10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华侨、港澳同胞亲属接受进口

生产资料等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4〕142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为了支持华侨、港澳同胞亲属在国外、港澳亲人帮助下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现根据粤发〔1984〕30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港澳同胞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在城镇、农村、国营农林场务工、务农、经商、办服务业的个体户、专业户及个体经济联合体,可以接受国外、港澳亲人提供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加工工具、农机具、仪器、仪表、样机、样品、优良种子、种苗、种畜以及用于维修赠送生产技术设备的零配件等。

  每户接受进口物品总值,一般不超过二万元人民币(一次或多次累计),维修赠送技术设备用的零配件,可以多次接受,每次接受的总值一般不得超过原设备的五分之一。

  二、接受上述进口物品,小、区公所(镇政府)或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附营业执照件,报县(市)侨办审核,由县(市)侨办填写“华侨、港澳同胞亲属接受进口物品报批表”(表式附后)一式六份,并加具审核意见,报省侨办审批(种畜需经省种畜进出口公司审核)。海关凭省侨办批件按章征免税验放。

  三、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一律不准接受进口。允许接受进口的物品,只限于本人生产经营项目所需,原则上不得出卖转让。但如有特殊原因(如主要劳力出境或死亡后批准停业,更新设备,经批准转产、转业等)确需出卖转让的,由所在区(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申报转让理由后出具证明,报县(市)侨办批准,但不得高价转让。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按税务部门及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完税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转卖牟利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章从重处罚,并没收其全部非法牟利部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对利用此机会,进行套汇逃税以及串换物资倒卖牟利的不法行为,应依法严处。

  各县(市)侨办要将各户接受进口物品情况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省府办公厅。


华侨、港澳同胞亲属接受进口物品报批表


接受人情况

姓名

居住地址


经营项目

执照号码

经营地点


赠送人情况

姓名

职业


与接受人关系

居住地址


进口物品项目


品名

数量

新旧

产地

规格


价值

币  元折人民币  元

进口海关


县(市)侨办审查意见:

省侨办审批意见:

备注: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