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0期

198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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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法规

研究中心的通知

粤府〔1984〕175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


  为加强我省经济法制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建立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方案》,请各有关单位抓紧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积极支持,承担任务,共同为健全我省的经济法制作出努力。


关于建立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

法规研究中心的方案


  一、性质和任务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是省政府领导下的一个研究、咨询机构,并负责对省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拟订、修改经济法规、规章的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有关拟订和修改我省经济法规、规章的规划和步骤,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并对省政府交议的重要经济法规草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三)组织讨论、研究有关我省经济立法方面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了解经济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提出建议。

  (四)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的淸理、编纂工作。

  (五)向宣传、出版等有关部门提出搞好经济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济法制工作的干部。

  二、组织形式

  (一)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由下列单位参加:广东省计委、经委、农委、建委、科委、对外经委、经济特区办公室、财贸办公室、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海关分署、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主管法规工作的处、室、所,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律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东省政法干部学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任务,由各参加单位分别承担。

  特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广州市法律顾问处等单位参加,协助进行有关工作。

  (二)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经常联系的单位是:省政府直属各部门,海南行政区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这些单位应指定专人同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联系,提供有些资料,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并以书面或派代表等形式参加有关经济法规的专题讨论和研究活动。

  三、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设常务干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研究中心的工作。常务干事会由参加研究中心的单位各推选一名负责同志组成。常务干事会设总干事一人,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担任,设专职副总干事二人。

  (二)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聘请我省有名望的经济法专家若干人担任顾问。

  (三)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名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研究中心办公室干部编制(事业编制)十五名,同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合署办公。办公室负责人由法制处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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