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镇辖管理区和乡(镇)村民委员会
的名称、印章、衔牌等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4〕139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关于镇辖管理区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印章、衔牌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镇辖管理区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的名称为:
XX县(市)XX镇XX管理区
XX县(市)XX乡(民族乡、镇)XX村民委员会
二、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
镇辖管理区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圆边宽一点二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印文自左而右环行。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四厘米,圆边宽一毫米,印文自左而右横排。
镇辖管理区印章由镇人民政府制发。村民委员会印章由区公所、区级镇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镇辖管理区用横写衔牌,尺度为长五十厘米,宽七十厘米,厚三厘米。衔牌为木质,白底黑宇,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列出机关名称全称,由管理区自行制作。村民委员会一般不悬挂衔牌,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悬挂,也可以制作,其尺度、式样可参照镇辖管理区的衔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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