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1期

1984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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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部门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

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3〕276号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文下达之前,已经批准成立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的省所属进出口公司、工农贸公司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请按国务院〔1983〕143号文件的要求重新核定注册资本。并在一九八四年一月底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批准证件和资本信用证明,换领新的营业执照。逾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开户银行暂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待领有新照后,凭新营业执照到银行解冻。

  二、今后凡申报建立新的进出口公司、工农贸公司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将注册资本额度和资本来源,一并上报省对外经委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没有批准证件和资本信用证明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发照,不准开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无牌照开业者,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所属进出口公司、工农贸公司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资本核定的程序是:由各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核实现有资本后(地、市、县所属的上述公司由当地财政,银行部门负责核实),送省财政厅和有关银行审核,并分别出具固定资产和自由流动资金基建贷款等资本信用证明(凡没有向银行办理流动资金管理移交手续的公司,这次也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实,出具流动资金信用证明);属于国家援外拨款部分,由经援拨款部门出具证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和资本信用证明,作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依据,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换领新照。

  四、全国性公司、国务院各部所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设在我省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核定程序,按国务院国发〔1983〕143号文件中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执行。上述分公司须持批准证件和资本信用证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换领新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

资本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143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由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已有一百零四家全国性公司、部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并开具《营业证书》同国外谈判。这对他们及时取得法人资格,在国际市场上积极参与竞争,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一起了重要作用;当前,一个突出的向题是,登记注册资金额度越来越大,许多公司以少报多,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这是关系到国家信誉、经济责任和法律认可的重要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视,严肃对待,并积极予以解决。

  已登记的一百零四家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已达二百九十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大公司六十三家。主要的问题,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政企不分,注册资本不落实;二是对外承包、劳务出口类型的公司,填报注册资本额度偏大;三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注册资本重复计算;四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司没有资本;;是有的公司是若干企业的松散联合体,注册资本额度基本上是虚的。为了切实维护国家信誉,严格经济责任,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必须加强对注册资本额度的核定和管理。经研究,在我国公司法没有制定公布之前,拟暂按下述意见办理:

  一、全国性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与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额度相一致。核定注册资本的范围也应只限于公司的直属企业。为了有利于我国对外业务的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参照国际惯例,有些公司如确有必要,允许注册资本大于实有资本,但一般不得超过实有资本的两倍。具体额度由审批部门核定。

  二、各主管部门审定建立新公司时,要同时核定注册资本的来源和额度,一并上报审批。

  (一)注册资本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实,经国务院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财政部审核并提出具体额度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下、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具体额度后,报请国务院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批准,同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备案。

  (三)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财务、计划部门核实并提出具体额度后,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备案。

  三、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分公司,省、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核定,可参照以上原则和审批程序,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经批准新建的公司,在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全国性公司、国务院各所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上述公司的分公司及省、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到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照。没有核发营业执照的公司一律不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五、凡在本规定下达前业经批准成立的公司,均须按上述要求重新核定注册资本。要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底以前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件和資本信用证明,补办有关手续。

  注册资本的资信证明,应区别不同情况由下列部门出具:

  (一)公司注册资本固定资产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实的资金出具。

  (二)流动资金或贷款(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取得的周转性贷款,不得作为资本),由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或其分行依据核实的资金出具。

  (三)属于国家援外拨款部分,由经援拨款部门出具证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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