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
粤府〔1983〕270号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为搞好粮油购销业务,保证城乡粮油供应,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粮油销售数量不断增加,企业经营费用补贴和亏损年年上升,财政补贴越来越大。一九八二年全省计划内销售的粮食,比一九七九年增加十亿斤,省财政支付的补贴达四亿六千九百万元,比一九七九年增加二亿五千二百万元,其中提价补贴增加一亿零六百万元,企业经营费用补贴和亏损增加一亿四千六百万元。此外,中央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也由一九七九年的一亿零九百九十六万元增至一九八二年的二亿五千零五十七万元。财政补贴增加的原因,有国家调整政策的因素,也有粮食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同时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只实行粮油购销调拨任务包干到地、市、县,而财务支出却仍由省财政统一负担有重要关系。为有利于加强对粮食购销的管理工作,督促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粮食经营中不合理的补贴,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任务与地方财政挂钩,严格控制政策性亏损
1.继续实行粮食任务包干的政策。粮食统购、超购任务,必须按一定三年的包干任务完成。省计划内的超购粮,加价款和奖售肥由省负责;计划外收购的超购粮,不给化肥奖售。凡擅自减少征购基数增加超购而多支付的超购加价款,由当地财政负责,省不予承担。除重大自然灾害经省批准减免的以外,当年完不成统、超购任务的,应由地方购议价粮补足。
2.粮食销售计划,仍按现行一定三年和一年一定的办法执行。省按销售计划减除其中按统购价供应的部分,将提价补贴包给市、县。凡减少粮食销售,节约提价补贴支出的,归地方财政收入。超过销售计划的部分,提价补贴由地方负责,粮食指标由地方购买议价粮补回。
3.海南汉区和自治州继续执行调拨包千办法,但年度购、销计划,必须报省核定。由省核定的购、销计划,钱粮挂钩办法,均按上述原则处理。
4.一九八一年三月末的粮食库存均为省的库存,各地不得动用。因救灾需要,经省批准借用的,谁借用谁负责按数补回。
5.购销包干任务与地方挂钩以后,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粮食政策,包括农副产品的奖售标准和各种供应制度、粮油价格、质量管理等等,各地不得擅自改变。
6.实行粮钱挂钩后,取消征超购超额部分和其它购入分成办法。
7.计划内的食油购销,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大力压缩粮食企业经营费用补贴和亏损
1.粮食企业计划内的经营费用补贴,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减支(亏)分成、超支(亏)扣罚的办法,具体指标,由省粮食局分项下达。粮食企业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按计划实行包干管理,不得超过,谁超编谁负担。
2.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切实搞好粮食合理运输,努力杜绝各种浪费和损失,节约管理费用,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加快企业整顿,提高企业素质,增加企业收入。
3.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官僚主义、不负责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纠正对粮食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摊派,支持粮食企业搞好增收节支。
4.议价经营利润,实行比例分成。即按总利润55%上缴省财政,40%留企业,5%交县市财政。如亏损,也按此比例共同承担。
三、严格控制和压缩粮食销售,缩小粮食收支缺口,减少财政补贴
1.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要结合整顿党风,对现有吃商品粮的人口进行清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走后门”搞不正之风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非农业人口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粮食部门不供应商品粮。
2.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标准的规定,凡是超过标准的要降下来,省不负担超标准的粮食开支。对超过标准开支的粮食,以及所支付的实际价差和经营管理费用,概由地方财政负责。
3.取消和压缩部分补助粮。具体方案由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下达。
4.农村除原有经济作物队的定销和重大灾害需要救济的以外,一般不再统销粮食。新增加的行业用粮,除收回粮票的饮食业外,一律安排议价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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