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
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3〕279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47号),已于今年七月五日翻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深圳(含宝安县,下同)、珠海、海口、湛江、佛山、江门、肇庆市(含郊区)的交通管理,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起交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韶关、汕头、茂名、惠州、梅县、潮州市和设有交通民警的县镇,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牌发证,仍由交通部门监理机关负责。
除上述市、县以外的其余市、县的交通管理,仍由交通部门监理机关负责。
二、从港澳入境的车辆的管理暂维持现状,待与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镇和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都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的地方,交通监理机关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地方,交通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我省城镇和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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