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4期

1983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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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任务的紧急通知

粤府〔1983248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


我省今年征集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至九月底止,仅入库一亿五千九百三十四万元,为年度任务的百分之七十二点四三,按调高征收比例后的任务计算,只完成百分之五十七点九四。各地的征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按调高征收比例后的任务计算,完成年任务不到百分之五十的有汕头、湛江、珠海市,梅县、惠阳、肇庆、海南地区和万宁、博罗怀集,肇庆等六十多小县市;深圳市、昌江县等三小单位至今未报征集数字。从现在到年底仅剩下两个月时间,而全省还有一亿一千五百六十六万元的任务尚未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立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当前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调高征收任务的安排调整工作,保证完成中央分配我省的征收任务。

二、贯彻政策,依率计征。除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项目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解释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和作出违反规定的解释。

各地要结合这次财经纪律大检查,认真检查交纳单位对缴纳基金的情况,发现漏交,少交和欠交的,要及时如数补交入库;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可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扣交;对有意隐蔽不报、弄虚作假、漏交少交的,除追补应交的款项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三、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基金征收比例的决定。凡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各项应缴纳基金的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均应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及时征收入库(已按百分之十比例征收的,应补征百分之五);一至六月份所实现尚未交纳基金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仍按百分之十的比例计征。除今年已关、停、分、并、转的单位外,年终一律按应交纳基金的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全年决算数额,以百分之十二的比例进行结算。

四,及时做好清算、预征和年终结算工作。为保证今年我省基金征集任务的完成,各交纳单位应根据第三季度的报表或实现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对一至九月份预缴的基金,按上述规定进行清算,征收机关要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凡是未按数缴足的,应即补征入库。同时要做好第四季度的预征工作,所有应交纳基金的单位,第四季度或十二月份应该预缴的基金,均应在十二月二十日前预缴入库,逾期不预交的,按其第三季度或十一月份交纳基金的数额,由征收机关通知当地银行在其存款户内划帐缴交,各银行应密切配合。

征收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实各单位年度交纳基金情况,做好年终基金结算工作,多交了的可以抵顶下年交纳任务,少交的要及时足额补交入库。

省对地、市、县按任务结算,超额部分五五分成,对于没有抓紧完成任务的地、市、县,由省财政厅从拨款内实行抵扣。

五、征集基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均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釈力量,以适应基金征集工作的需要,确保基金征集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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