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一轻厅《关于下个榨季蔗糖增产增收有关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3〕197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一轻厅《关于下个榨季蔗糖增产增收有关措施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蔗糖生产是发挥我省优势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增加农民和国家的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蔗糖生产摆在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具体领导,支持和配合一轻系统,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新建厂和后进厂的领导力量。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指导农民搞好甘蔗田间管理,及时做好化肥、农药的供应,做好甘蔗斩、运、榨三个环节的组织工作,改变近两年来甘蔗含糖份下降,出糖率低的状况,争取在下个榨季把糖厂的经济效益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
关于下个榨季全省增收税利二亿元的计划,一轻厅和各地应把增收指标落实到各糖厂。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下个榨季蔗糖生产实现增收税利指标以后的超额部份,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提高效益的糖厂在技术改造投资、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关于下个榨季蔗糖增产增收有关措施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今年甘蔗种植面积达到四百二十六万亩,预计收获面积可达三百九十万亩,按目前甘蔗长势,今后如无特大自然灾害,下小榨季工业蔗单产可达三点八吨,供糖厂蔗量可维持上榨季一千四百八十五万吨水平;糖蔗实行按质论价收购以后,对蔗糖生产提高糖份、提高效益,必将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下个榨季,甘蔗含糖份应提高到百分之十三至十三点三,产糖一百七十万吨,比上个榨季增产糖二十一万吨。这小要求是完全可能达到的。
为了发挥我省蔗糖经济优势,为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和为扭转我省财政困难局面,我厅经过初步研究,认为应当在加强企业整顿、努力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在下小蔗糖榨季,大力提高经济效益,争取比上个榨季增收税利二亿元。
完成上述任务,无疑是艰巨的,但我们决心力争实现,并决定采取以下七条措施;
(一)要求各糖厂农务人员大力协助当地政府指导农民加强甘蔗的田间管理和科学种蔗,合理施肥,做好防风、防旱、防治病虫害工作,促进甘蔗产量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推广珠江华侨农场糖厂和广州华侨糖厂整顿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玆益的经验和紫現、中山糖厂“定点、定船、定线、定时、定量”,加强比蔗调运、提高甘蔗新鲜度的经验,切实加强榨季生产管理,使蔗糖份总收回率全省平均达到百分之八十六以上。
(三)开展技术协作,以有偿承包形式,抽调力量组织大厂帮小厂、老厂带新厂,提高新建厂、后进厂的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合理调整蔗量,将管理差、效益低的小厂的蔗力,择优调整给经济效益高的大厂吃饱多榨,以更多的增加经济效益。
(五)合理安排榨期和严格控制榨量。要求各厂根据甘蔗估产数,以四月五号停榨为标准,计算开搾日期,坚持高糖高榨,做到多出糖、出好糖。
(六)调整产品结构,压缩赤砂糖四至五万吨,改产白砂糖,增加经济效益。
(七)提高安全生产率,降低煤耗、电耗及各种辅助材料消耗,节约各项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蔗糖生产经济效益的提高,除糖厂方面的因素外,还取决于甘蔗种植的好坏和榨季斩、运、榨三个环节的有效组织,牵涉到农业、交通运输、商业、物资等部门的共同协作。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蔗糖生产的领导。成立和组织好蔗糖生产指挥部9加强甘蔗田间管理,及早做好开榨前的准备工作;要认真贯彻粤府〔1983〕155号文件和最近颁发的甘蔗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实施办法,搞好按质论价收购;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只强调农民利益的片面观点;要合理调整蔗区,让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大厂吃饱多榨;要统一平衡,合理安排各糖厂开榨日期,协助糖厂实现高糖高榨。
(二)及时兑现糖蔗经济政策,取信于民,调动农民种蔗和种好蔗的积极性。当前甘蔗生产急需化肥,要求省在九月份设法多拨一些,各级政府也设法多调剂一些,力争在九月底前多施化肥,以利于甘蔗生长和甘蔗含糖份的提高。
(三)各地、市、县政府要重点抓好糖厂整顿,选配好糖厂一、二把手,要把"明白人“配进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为了加强对五百吨以上糖厂的领导,今后各地、市、县对这类糖厂厂长、书记的调配,要与省一轻厅或各地、市轻工主管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有管理经验的厂长、书记,地方不要随意调动;对不懂糖厂管理的干部,不要调进糖厂担任领导。
(四)由省一轻厅从江门甘化厂、东莞糖厂、江门市从阳江糖厂,佛山市从中山、顺德、南海糖厂,广州市从广州华侨、市头、紫坭糖厂,华侨农场管理局从平沙农场糖厂等,共同抽调领导骨干一百人、各类管理干部二百人、能担任糖厂关键岗位技工三百人(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表),支援管理薄弱、经济效益差的糖厂。上述人员有关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负责抽调后,统一交由省一轻厅安排。抽调人员组织关系不变,时间二年,工资及奖金按原厂待遇,费用由受援厂负责,并给予适当补助。支援人员到受援厂后,当地政府应授予生产指挥权。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第一轻工业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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