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3〕237号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卷烟价格(包括省内生产,省外调入、进口寄售、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以及旅游、侨汇卷烟的价格,新牌号的试销价格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省烟草公司分别管理,其他单位无权制定和进行调整。
二、卷烟的出厂、调拨、批发、零售牌价一律不准浮动,不许用折扣、优待、补贴等名目降价竞销。卷烟零售单位,特别是个体商贩,一律要执行国家的零售牌价。
三、整顿卷烟的牌号和价格,凡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调价以后的新产品(包括恢复的老牌号),未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订价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对新纳入国家计划的南雄卷烟厂、琼山卷烟厂、南海雪茄烟厂所生产的卷烟的价格,应重新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定。
四、不得采取低价竞销或各种变相降价手段推销卷烟,协同省外单位以变相降价手段竞销卷烟的,所得税利全部上缴省财政,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五、对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手工卷烟、白包烟以及炒卖卷烟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严格查禁。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125号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三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卷烟是专卖商品,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很大。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卷烟的生产、经营和价格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目前有些地区和企业缺乏全局观念,盲目生产,低价竞销,用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办法来增加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利益。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
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
国务院:
春节以来,不少地方降价竞销卷烟的情况日益严重。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统计,今年一至五月卷烟销售量比去年同期增加10.8%,但实现的税利却比去年同期减少。八十四个计划内烟厂,今年一季度税利只有十九亿九千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二亿三千三百万元,下降10o48%o亏损企业从十四个增加到二十三个。现在降价竞销还在继续发展,如不迅速制止,卷烟税利全年可能减少十来亿元。
当前,国家为了保证重点建设,正从各方面采取措施,集中资金,而大量税利收入却在卷烟盲目降价竞销中被白白损失掉,这同六届人大会议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现将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卷烟销售情况较好。前年提价以后一度出现的销售增长缓慢状况已经得到扭转。去年六月和今年四月对部分卷烟质次价高、比价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整顿,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基本上是合理的。当前的主要问题是生产控制不住。一九八二年全国超计划生产卷烟二百三十四万箱。今年一至五月,计划内烟厂的产量总的来说基本上符合国家计划安排的进度,但是少数地区还在超计划增产;计划外的小烟厂多生产了九十一万箱,河南、湖南、广西、广东、福建等省、区还有大批私人手工卷制的白包烟上市出售。在大烟厂、小烟厂和私人手工卷烟一起上的情况下,市场相当混乱,降价竞销十分严重。首先是小厂挤大厂,计划外烟厂冲击计划内烟厂。许多计划外烟厂采取甲级包装,乙级质量,丙级价格,丁戊级税率的办法,低价同计划内大烟厂竞销。私人的手工卷烟则靠偷漏税款,同国营厂低价竞销,有的白包烟每盒二角,而所用原料比前门牌还好。在小烟厂和私制烟的冲击下,有些计划内烟厂被迫减产停产。不少地方计划内的大烟厂也采取各种办法互相降价竞销。有的长支烟按短支烟的价格卖;精装烟按简装烟价格卖;有的以新牌号为名,自定高配方,精包装,降价格进行竞销;有的把价格降到比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调价前还低;有的采取各种价格回扣、补贴、优待的办法,降价竞销。所有这些办法的共同特点是,减少应当上交中央财政的专营利润,而地方和企业则可从降价扩大推销中增加收入。
对于卷烟生产控制不住、降价竞销问题,国务院已多次发文规定,但收效不大。根本原因是对卷烟这种高税商品没有相应地进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现在看来,为了保证卷烟生产有计划地进行,制止降价竞销,保证国家收入,最有效的措施是尽快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加强烟草及其制品的专卖管理和盘纸、烟叶的统一分配;切实落实国务院已经发出的关于加强卷烟生产计划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综合治理。考虑到上述措施一时还难以完全实施,为了迅即制止降价竞销,建议采取以下几项紧急措施:
第一,国家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调拨、批发、零售牌价。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不许降价,已经降价的必须纠正。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93号文件的规定,对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各地自行订价的新牌号进行整顿,保留的牌号,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重新核价。按国务院国发〔1983〕84号文件新纳入计划的烟厂,所生产的卷烟由烟草总公司统一重新审定价格,属于低价竞销的立即纠正。
第二,卷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不许浮动,不许用折扣、优待、补贴等名目降价竞销,已经搞了的要立即取消。工厂自销卷烟价格必须同商业保持一致,区别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出厂价、调拨价和批发价。工厂销售给个人消费的,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
第三,对于不执行上述规定,不执行国家计划盲目超产和违反物价政策降价竞销的企业,要实行经济制裁。凡是超计划生产的卷烟税利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擅自采取低价竞销或各种变相降价手段推销卷烟的企业,其降价损失全部由企业负担,地方财政不准给予减免税收或补贴,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今后各地新出卷烟牌号,必须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新出牌号生产的卷烟,税利全部收缴中央财政。
第五,卷烟的削价处理,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流通环节积压的卷烟不处理难以度夏的,可以按规定权限经过批准削价处理。卷烟厂库存大需要处理的,也可按规定削价,但削价牌号必须停产,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削价损失由工厂负担,地方财政不准减免税收或给予补贴。严禁一面削价,一面生产。
第六,计划外的小烟厂,按国务院〔1983〕8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按期关停。逾期不关的,也要没收全部税利。私人手工卷烟和白包烟,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查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物价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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