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3]217号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
目前,我省卷烟购销渠道比较混乱,有些地区手工卷烟冲击卷烟统一市场,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卷烟的正常生产和供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卷烟是国家专卖商品,必须坚持执行卷烟计划生产、计划调拨、计划供应的原则。卷烟的生产、收购、调拨及批发业务,由各级烟草公司集中统一经营(在未成立烟草公司的地方,仍由糖烟酒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均不得从事上述卷烟业务。新开办的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必须经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允许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凡《营业执照》上未核准经营卷烟业务的,一律不得经营。
二、严禁从省外计划外采购运销卷烟。从省外调进卷烟应由省烟草公司有计划地统一组织。个别单位确实需要从省外购进卷烟的,要经省烟草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从外省调入卷烟,从计划外烟厂进货的,银行应不予办理结算手续,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三、严禁生产、销售手工卷烟,坚决取缔手工卷烟工场。烟草公司和税务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禁止手工卷烟流入市场。同时,对计划外烟厂,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4号文件规定,坚决予以关停;坚决禁止计划外烟厂的产品和冒牌产品进入市场。
四、侨汇、旅游、外轮等特需供应的国产卷烟,应统一由省烟草公司供货。除华侨公司、友谊商店、旅游局、中旅社、外轮供应公司和接待外宾的宾馆出售的外汇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插手经营外汇烟。
五、全省卷烟的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准自行订价,不准擅自改价出售。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卷烟专卖市场的管理。原来经营卷烟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验证加以整顿,并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卷烟专卖管理规定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积极维护卷烟专卖市场管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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