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蚕茧收购政策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调动蚕农生产积极性,促进蚕桑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对我省的桑蚕茧收购政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蚕茧属二类农产品,国家继续实行派购。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蚕茧生产、收购和上调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把计划逐级落实到公社、大队.生产队(或区、乡、村)和农场,并对农民进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的教育。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公社、大队、生产队(或区、乡、村)和农场,应将派购任务随同农业生产承包任务落实到承包单位和承包户,保证完成,各市、县、公社(区)、大队(乡)要负责检查监督。
二、取消现行的“超基数奖励"、“二化茧价外补贴”和“生产资料补贴”,改为不分老区新区,一律实行“牌价、加价比例结算”的办法收购。
(一)凡出售给国家的蚕茧,不论数量多少,每一批次均采取六成按牌价结算,四成按加价结算。
(二)加价收购的蚕茧,在牌价结算基础上,二化茧加价百分之一百(即每市担加价一百六十六元)、多化茧加价百分之七十五(即每市担加价八十元六角)结算。
(三)鲜茧折算和奖售氮肥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46号文件规定不变,即:二化茧以一百六十六元折鲜茧一市担,奖售氮肥一百九十七市斤;多化茧以一百零七元五角折算鲜茧一市担,奖售氮肥一百二十七点五市斤。加价增加的款项,不折算任务,不奖售氮肥,不提取代购手续费和蚕改费等。
三、对蚕桑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和煤炭,各有关部门必须纳入计划,确保供应。供销部门经营的蚕桑生产资料,实行保本微利经营。
四、随着蚕茧收购政策的调整,蚕种价格也要合理调整。由省丝绸公司提出调整方案,经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审定后下达。负责供应蚕种的单位,要确保按质、按量、按时供应蚕种。
五、蚕茧收购政策调整后需增加的款项,列入丝绸公司经营成本,相应增加出口换汇成本。省丝绸公司要切实搞好经营管理。
省计委原来每年拨给省丝绸公司用于超基数奖励的五百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保持不变。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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