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4期

1983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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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

征点办法的通知》

府〔1983201

九八三年九月十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83〕财农字第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七九年我省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时,省财政厅核减了各地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的农业税额指标。现决定从一九八三年起全省一律恢复征收农业税,相应追加各地一九八三年的财政收入任务(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但原财政包干基数暂不改变。恢复征收农业税后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处理。望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迅速作出具体部署,把应恢复征收农业税的任务逐级落实到基层。

二、恢复征收农业税后,对于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或农户,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从各地掌握的农业税社会照顾指标中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三、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充实农村基层的征收力量。财政、粮食、商业、供销、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认真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83)财农字第169


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为了平衡税负,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经报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三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相应恢复因实行这一办法而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穷困社队发展生产,改变面貌,我部曾于一九七八年报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七九年起,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一九八〇年又实行了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从当时的情况看,实行这一办法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目前农村的经济情况.已经比几年前有了很大改善。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队,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有一些出名的穷地方,还一跃成为新的农业方面的商品生产基地。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户交纳后,再对一家一户的口粮及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国务院批准的免税一定三年的期限又已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是合理的和必要的。请你们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道理,使他们自觉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发扬踊跃交纳爱国公粮的优良传统,保证恢复征税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一九七九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时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额,原则上应于一九八三年恢复征收。少数地区一九八三年全部恢复征收确有困难的,至迟应在一九八四年全部恢复征收。恢复征税后增加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对于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今后从各地的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中酌情给予照顾。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掌握一定的减免机动数。如机动数已包干给地、县的,应适当加以集中,以便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

(三)农业税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税从原来由队集中交纳结算和减免,改为分户交纳结算和减免,工作量也大大增加了。目前有些地方乡村农业税征管力量非常薄弱,甚至没有专人负责,很不适应工作需要。为了确保农业税任务的完成,请各地政府采取妥善措施,加强农村基层财政力量,切实抓好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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