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4期

1983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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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3245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四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严格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恢复和健全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各市县要指定县以上医院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按照省卫生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颁发的《广东省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能办理退休、退职。在他们退休、退职后,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顶替的办法。各地自行规定的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子女的办法,应即停止。同时,要积极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做好安置待业青年的工作。

二、对正常退休的工人,可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应是身体健康,历史清楚,表现较好,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十六至三十周岁,女十六至二十五周岁。严禁任意降低招收条件和扩大招收范围9并由市、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德、智、体全面考核,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录取,统筹安排工作,并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08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不服从分配,试用期内表现不好和不符谷招工条件的应予辞退。在校学生和已在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子女不得招收。

家居农村(即爱人户目在农村)的退休工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工作,并允许迁移户口和粮食关系。退休工人回农村后的口粮供应,仍按一九八一年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办理。

三、各地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以来招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要按《通知》精神,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那些采用伪造证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非法手段混进来的人员要坚决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招收前就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应予清退。对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条件但不能适应现任工作需要的,要组织进行培训考核,经过培训考核仍不适应的,特别是文教、卫生部门的人员,要进行调整。不服从调动的,应予辞退。

四、《通知》自省府九月十二日紧急电报到达起执行。在这以前已经上报尚未办理招收手续的,一律按《通知》执行。如发现有违反《通知》规定和违反政策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办理。

各地贯彻《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于今年年底以前报省劳动局。


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3137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七八年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日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这项规定对于照顾职工生活困难,缓和当时严重的劳动就业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不严,风气不正,在执行中产生了很多弊病。主要是:许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产上的骨干,为了子女就业,取得假病证明,提前退休、退职;不少地区自行规定干部退休、退职时,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扩大了招收的范围;许多单位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不进行考核,将一些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招收进来,降低了招工质量,影响工人阶级队伍的素质;许多地方不顾生产、工作是否需要,将招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都安排在父母原在单位,造成人力上的浪费,生产效率降低等等。这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必须认真进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当前,要把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作为打开城镇劳动就业新局面的主要方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把发展集体经济问题,切实纳入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各级经委要认真负起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统筹协调的责任。劳动人事部门应坚持贯彻执行“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的就业方针,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即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的工人,或按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的工人,在他们退休、退职时,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

三、对正常退休的工人,即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四)项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退休的工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其中家居农村、户口迁回农村的退休工人,可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但均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录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招收。凡在招工中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地方,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时,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时,应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核、统筹安排工作,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不服从分配的,以及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和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予辞退。

四、对前几年招收进来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进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条件、但不能适应现任工作需要的,要给以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特别是文教、卫生部门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另行安排工作。对不服从调动的,应予辞退。

五、各地自行规定的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应即停止执行。他们有城镇户口的适龄子女,按城镇一般待业青年对待,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就业。

六、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安定团结,各级人民政府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向职工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要严肃法纪,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违反政策和纪律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失效。

以上各点,请即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研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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