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4期

1983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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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正确处理职工工资、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府〔1983223

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


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企业单位对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对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少数单位也出现了忽视职工正当的工资、保险福利的问题。为了保障职工的正当利益,有利于工资制度和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浮动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对年老体弱的职工应给予适当的照如本人申请不参加浮动工资制的,经群众讨论通过,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不实行浮动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工资。

二、实行浮动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当前对基本工资的浮动不宜过大,一般掌握在不超过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为宜。计算病假工资时,如是已参加实行浮动工资的职工,可按扣除浮动工资部分后的基数计发,个别职工因病假太长而影响基本生活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基本工资计发。

三、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医药费的管理,不得将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规定,试行“部分医药费定额到人,季度或年终结算,节约者给予适当的健康奖励,超支仍由企业负责”的企业,对扭转医药费超支有效果的,经重新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试行。各企业要充分发挥本企业医疗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医疗管理混乱,医药费长期超支的企业,可取消公费记帐,实行医药费实报实销的办法。凡需要报销的药费帐单,必须附有医生的处方(病历),并经单位领导同意。自费药品一律不得报销。

各医疗部门要整顿医疗作风和管理制度。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任意加大处方、滥开滋补营养药品的做法。

四、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的退休、退职费、医疗等待遇,以及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不能因企业经济体制改革而任意改变或降低待遇。

五、今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企业行政要征求工会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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