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3〕172号
一九八三年八月九日
最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重新核定钢材、生铁的地方临时出厂价格。广州、韶关钢铁厂以及-纳入省计划分配的地方钢铁厂生产的钢材、生铁,由省重工业厅根据《若干规定》中关于“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具体价格最髙不得超过全国统一定价的百分之二十“的原则,核定企业生产成本,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出临时出厂价格方案,于今年八月十五日前报省物价局审批,从今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在新定价格下达前,省原定的临时出厂价和物资部门包销价继续执行。供应外资工程、合资企业和计划外供应经济特区的钢材,已有协议的,仍执行原议定的价格。其它地方小钢厂生产的地产地销钢材,可在不超过当地物资部门的同类产品计划供应价的原则下,拟订临时出厂价,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新价批准前,暂按物价部门原批准的价格执行。企业自行定价的,一律取消。地方生产的生铁,执行省订的临时出厂价,财政定额补贴暂时不变。
二、焦炭出厂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地方临时出厂价格,焦炭一级品每吨一百四十元。
三、煤炭出厂价格。省属矿仍执行省原定价格,超计划上调省的煤炭每吨加价十元。地方小窑煤仍执行地、市物价部门审定的出厂价格,上调省的煤炭每吨补贴三元暂时不变。
四、水泥价格要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广州、英德水泥厂生产的转窑水泥,一律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价格。省管的十二间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价格,由省建材局在今年八月二十日前,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按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重新拟订出厂价格(上调省和归地、市分配的水泥,均执行这一价格),报省物价局审批执行。企业自销水泥的比例由省计委确定,自销价格不得高于省订出厂价格的百分之十。在新定价格下达前,上调省的水泥仍按省原定价格执行;地、市分配的水泥仍执行地、市订价3企业自销价格不得超过当地物资部门的计划供应价。其他水泥厂(包括建材系统内、外的水泥厂,以及社队企业)生产的水泥,都应纳入国家管理定价,由地、市物价部门审定出厂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企业自行定价的,一律取消。
五、木材价格。规格材收购、调拨、销售,一律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定价和省的加价。非规格材价格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另行研究下达。原经营自留材库存部分,应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库存数量和销售价格,作一次性处理。
六、企业买高价油交电厂“加工电“,应严格按省原规定执行,不得层层加码,不得以使用“加工电”为由,提高产品价格。
七、对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价格,必须认真整顿,加强管理。国家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必须用于保证计划内生产建设的需要,不得转手卖高价。
八、物资部门计划外组织的生产资料,现有库存原则上要按国务院规定保本供应,凡价格超过当地供应价百分之十的,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批,作一次性处理。有些品种经过批准也可继续实行保本经营。保本供应价应按调出地的国家规定出厂价(包括国务院规定的加价,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临时出厂价)或计划供应价,加上规定的费用制订(不得加利润),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
其它工业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组织供应本系统企业生产所需的紧缺物资,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九、进口生产资料的作价和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现行规定办理。
十、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若干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拒不执行的,要追究当事者和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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