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
粤府[1983]149号
一九八三年七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省纪委已于七月五日转发了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对有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地及各部门,务必在七月十五日前,坚决刹住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歪风。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以下通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不论是计划内生产的,还是计划外生产的,或者是超产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凡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和加收费用的,均属违法行为,其加收部分应立即取消;今年一月一日以来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并按规定上缴。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要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二、钢材是全国统一订价的产品,其中一些品种允许制订地方临时出厂价的,审批权属省物价局。省各业务部门和地、市、县均无权制订和审批,否则,一律无效。对过去经省物价局批准的临时出厂价,也要按《紧急通知》规定的正常经营、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整顿。凡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应立即降下来。允许企业自销的钢材,其价格只能在国家规定出厂价(包括临时出厂价)的基础上,在百分之五的限度内向上浮动,超过的也应立即降下来。
三、生铁价格,应按省的规定执行。自行加价的,一律取消。
四、水泥价格。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广州、英德水泥厂的转窑水泥,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省管订价的十二间厂应执行省订价格;允许企业自销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地物资部门计划供应价;有些地方自行扩大自销比例或实行国家订价和自销价格混合作价的,应即改正。其他地方国营小水泥厂的水泥出厂价,由地、市、县物价部门管理订价,从严控制。
五、煤炭矿价,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质量标准和交货地点执行,不得以降质、亏吨等手法变相涨价,不许随意改变交货地点,把运费转嫁给用户负担。省规定的煤炭超调加价,可继续执行,不准再自行加价自销。
六、木材不准搞议购议销,不准开放木材自由市场。有些国营林场、采伐场把统配木材转作高价销售,必须认真检查,按《紧急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有些地方开放了木材自由市场的,应立即关闭。
七、国家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必须用以保证计划内生产建设的需要,不得转为高价出售。各级物资供应部门要对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生产资料的保本经营价格进行清理整顿,按保本原则,报经同级物价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加费用的,应立即纠正。
八、责成省经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委、省审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地、各部门执行《紧急通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各地、市、县要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有关企业都要进行自查。
使用单位应将高价购买的上述生产资料的品种、价格和供货单位,进行清理,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经委和省物价局。使用单位将国家统配物资材料转手出售,也应该清理上报。
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在今年九月上旬前向省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要向省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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