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财政厅、商业厅《关于我省国营
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3]144号
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
现将省财政厅、商业厅《关于我省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意见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向省财政厅和商业厅反映。
关于我省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分配关系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逐步克服“吃大锅饭”,并更好地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一定要保证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现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商业企业利改税中几小主要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商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问题。以实行独立核算或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三十人,年利润额不超过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零售商店(包括贸易货栈、信托商店);实行独立核算,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办工业、储运企业和商办农牧企业等为小型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作适当调整,需要放宽标准的,要报经财政部批准。这次利改税时,划分小型企业,都以一九八二年底企业的数据为准。由商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凡不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大中型企业利改税办法执行。
二、关于核定商业企业留利水平问题。纯商业企业,全省除十二个市县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利润较多,企业实际留利水平偏高,应作适当调整外,其他地、市、县可按一九八二年实际留利水平,不挤不让进行换算。省级和各地、市、自治州企业的总留利水平,由省财政厅按照上述原则核实调整后逐级下达,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分配落实到企业执行。对企业现行各种包干办法、留成办法和利润承包的,按利改税办法换算后,对企业今年的利益影响较大的,可由同级财政、商业部门协商,在保证今年财政收入任务完成并有增长的前提下,报经当地政府批准,适当照顾企业承包利益,但从明年开始一律按利改税办法办理。
商办工业的留利水平为37.5%。个别企业确有困难,可报省同意略作调整。对需要扶持的酱油醋、腌腊、豆制品加工企业,税后利润全留。
商办农牧企业,盈利的税后利润全留。
民族贸易企业原规定的三项照顾政策仍按照执行。在核定留利水平时,予以适当照顾。
饮食服务企业税后利润全留,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三、县以上的供销社,凡是与商业合并的,均以公司为单位;不与商业合并的以公司或社为单位(县社以社为单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个别商品外,国家也不再负担价格补贴。
县以上供销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扣除原来合理留利后剩余较多的,在抵顶原由财政拨款的仓库建设资金、简易建筑费、按工资总额5%计提的企业基金、行政事业费(县供销社原在费用中开支的仍在费用中开支)和原在费用中开支的按标准工资总额10-17%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之后,有剩余的,核定一小数额,定额上交财政,超额留用.一定三年不变3税后利润达不到原来合理留利水平(包括原来财政拨款数额)的,经过当地财政部门批准,限期在一年、二年最多三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免征所得税后仍达不到原来合理留利水平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一个补贴额,限期在一年、二年最多三年,由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对亏损社,暂不实行利改税。
四、关于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税后留利较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税后利润不超过核定合理留利10-20%的,不再上交;税后利润不足核定的合理留利10-20%以内的,国家也不减征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10-20%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一小数额,上交承包费或利润,一定三年不变:税后利润不足核定的合理留利10-2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在一年、二年或三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五、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釆取:递增包干上交办法,固定比例上交办法,交纳调节税办法。我们倾向采用交纳调节税的办法,即按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交纳,比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对税后利润略低于或略高于国家核定留利水平的企业(可按核定的合理留利数额百分之三至五作为划分“略高“、“略低”界限),交纳所得税以后,可以不再上交利润,国家也不再减征所得税。但对达不到国家核定的留利,差额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征所得税。企业的调节税率或固定上交利润比例或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在核定企业留利水平的同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核定数内,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分别落实到每个企业,一定三年不变。
六、关于对亏损企业的亏损补贴问题。大中城市、工矿区、军队平价供应的肉、蛋、菜、盐、生活用煤、引火木柴,其进销差价不敷合理费用而发生亏损的,可按财、商(社)两部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40%的办法。补贴数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纺织品公司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的絮棉,属于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两次提价发生的价差补贴和北方棉百分之五的价外补贴,仍由省财政按财政部拨给的补贴专款给予补贴。
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亏损,主管部门要责成企业限期整顿。在规定限期内,经财政部门批准,酌情给予补贴。超过限期仍不能转亏为盈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
七、利改税后,统一“三金"列支。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在流通费(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并支,不得在流通费(成本)中列支;按标准工资总额10-17%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5%计提的企业基金9在税后留利中列支。执行上述”三金”统一列支办法后,相应调整企业的实现利润和企业留利。
八、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应当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照顾左邻右舍,合理分配使用。应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同级商业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确定。
九、商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从企业留利中集中一部分资金,数额由主管部门确定。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所属企业(包括亏损企业)增设商业网点,建造简易建筑,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内部调剂。
十、商业企业从今年起,都要按统一的利改税办法实行利改税。对已实行各种包干办法、留成办法和承包制的,可分别不同情况换算衔接好。
(一)各级商业批发站、大中型商办工业和大中型零售商店,不能搞利润包干或利润承包制;已经搞了的,改按利改税办法核实换算后执行。
(二)小型零售商店已经按利润承包的,要改为税后承包。
(三)南方大厦等七户利改税试点企业,可按原办法执行到今年底为止。但要统一按一九八二年数据和利改税办法进行核实换算,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对统负盈亏的食品公司,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定额补贴和计划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40%。
(五)民族贸易企业利改税,原则上应按统一的办法执行,今年如何转化、衔接好,可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办理。
(六)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继续实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省府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业厅
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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