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
粤府〔1983〕173号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要结合当前抢修水毁公路的工作,对公路路政进行一次整顿和清理。对在公路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的,要动员迁移;对有碍交通安全的违章建筑和路障,要限期拆除;对侵占公路两侧留地和公路养护用的沙、石、土料场的,要限期退还。今后,各地要每年抓一、二次公路路政的整顿和清理,清理一段,巩固一段,争取短期内使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和交通秩序有明显的改善。
二、为维护公路完好,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适应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今后凡在公路沿线建房搭棚、栽设电杆,都应严格执行粤府[1980]87号文件的规定,国道应在公路路基边沟外缘、路堑坡顶十五米以外厂省道、县道应在十米以外。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国道十五米、省道、县道十米以内临时安排设施的,应事先取得县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路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交通、公安、工商行政、公路、城建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并派人深入公路沿线社队,向群众宣传保护公路的有关规定,劝阻和禁止侵占和破坏公路的行为,共同把公路管好。
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发〔1983〕105号
一九八三年七月九日
公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但近几年来,任意侵占、损坏公路设施,乱砍滥伐行道树木的现象常有发生,造成公路不通,事故频繁,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设施,保证安全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社队自修、自养的乡村道路除外)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两旁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
二、严禁在公路上和两侧留地范围内建房搭棚、挖沟引水、埋设管线和电杆、烧窑、开山采石等。公路两侧留地是为修建排水系统、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用的,并非征而不用,已被侵占的要限期退还。当前,在现有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内已埋设的管线、电杆,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农田灌溉,临时确需引水跨过公路,事先要报请公路部门批准,并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公路,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事后由使用者立即修复。
三、严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打场晒粮、摆摊贸易、堆放物料、积肥制坯、放牧桂畜、种植农作物、设置路栏等,已有的应限期清除。公路沿线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队,要认真帮助农民解决打场晒粮的场地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好集市贸易的地点,对在公路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的要动员迁移。
四、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河床,在桥涵附近不得烧荒,倾倒垃圾等。
五、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号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养护材料、机具等。
六、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树木、花草。公路两侧树木是为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防风固沙、美化环境、舒适行旅种植的。生产的木材是国家资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砍伐。
七、严禁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农用拖拉机需要跨越公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跨越。如有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修复。
重型车辆超过现有桥梁载重标准时,须经公路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方准通行。
八、因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利用公路时,应事先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关的协议。
九、各级公路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公路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必须认真行使职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给予支持。公路沿线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队要经常向群众宣传有关保护公路的规定,与公路部门共同管好公路,对侵占和破坏公路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清除现有的各种障碍。
十、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抗拒和阻挠公路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殴打公路管理人员者,司法部门应依法惩处。近几年发生的这类案件尚未处理的应迅速查清,认真处理。
加强路政管理,清除各种路障,任务重,情况复杂,各级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协助公路部门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