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3期

1983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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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管理、禁止特区出口进口

商品倒流内地的通知

粤府〔1983188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近以来,深圳特区部分出口和进口商品倒流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毗邻地区和内地市、县一些国营、集体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外汇管理的规定,采用各种手段向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非法到特区内抢购出口商品,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特区内的一些经营部门,为获取较髙利润,向外贸部门和交易会大量订购出口商品,安县再倒流内地。有的转卖订货单。有的在深圳售券内地取货。还有一些单位向内地抬价抢购土特产品出口。这些情况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扰乱市场,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而且损害广东和特区的声誉。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50号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各地区、市、县及省属各单位到深圳、珠海特区抢购出口商品。特别是与深圳、珠海特区毗邻的市、县,要坚决采取措施,防止边沿社队利用各种手段到特区抢购商品,也不准边沿地区设立特区倒流商品的收购站。深圳、珠海市向外贸部门、交易会订购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的商品,只限于特区内自用,不准转销内地。不准转手倒卖订货单。不得在特区售券内地取货。任何单位不准到内地抬价抢购土特产品出口。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特区生产的工业品,原则上应全部外销及供应本区需要。对按规定可有适当比例内销的产品,必须由特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或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请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3107号文件规定办理。同时,为防止盲目引进生产项目,造成特区生产的工业品积压,特区要统筹安排生产计划。今后特区在引进外资发展工业品生产(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生产项目),以及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其产品按照规定需要部分在省内销售的,协商一致。

三、深圳市和各有关市、县,要继续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粤府传[1983]40号传真电报通知精神,对前段特区进出口商品倒流内地情况继续搞清查工作。在清查中,发现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要分别情节轻重,依法惩处。同时,要针对目前行行搞商业,批零不分,管理工作比较混乱的情况,对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端正经营思想和作风,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确行业分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根据特区市场的需*做到有计划地购进商品,坚决纠正滥购出口商品又再倒流内地的现象,切实把特区市场搞好。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一管理,订出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四、特区内各联营单位,非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批准,不得将进口或出口商品返销内地,亦不得把特区市场不适销的商品和已出口港澳滞销的商品输入特区倒流内地。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督促。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的看关规定,釆取措施,加强检查,严格把关,防止特区进出口商品倒流内地。各级银行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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