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3期

1983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3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的通知

粤府〔1983166

一九八三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82)国办函字75号文、粤府〔1982267号文及《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国际公司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营企业(厅局级),业务上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指导。

二、国际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组织我省各方面的力量,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提供技术服务;同外国公司、侨商、港澳商在海外合作举办建设工程、资源开发、技术合作、社会服务性质的合资企业;承担原省外经局负责管理的双边经援项目、联合国多边援助和科技合作等工作。

三、为了加强我省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和劳务合作等工作的统一管理,搞好内部协调,统一对外,国际公司成立后,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对外承包公司(包括已在港澳注册开业的承包公司)和省劳动服务公司,均作为国际公司的专业公司,由国际公司与其上级厅局(或总公司)实行双重领导,在经营业务上由国际公司统一管理。各专业公司可时外进行洽谈业务、议标、投标和签订合同,但要按照国务院和经贸部有关函定,通过国际公司商议办理。今后,厅局和地、市、县均不再成立新的对外承包公司;这方面的业务由国际公司统一安排,统一办理;国际公司可采取合同制的形式,分包或转包给有关部门或地、市、县承担具体任务。国际公司对各专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际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四、国际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入省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包括核定财务管理体制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属于国际公司统一组织对外联合承包项目的盈亏,根据投资多少、所承担的工作多少等按比例分成或分摊。国际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外汇收入,均汇入国际公司的外汇帐户,统一办理外汇结算,分别核算帐目。收益分配和收入外汇的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际公司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为了适应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工作的需要,由国际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建立预备队伍,事先做好政审、技术业务考核和体检,以及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承担的业务需要时,由国际公司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后办理出国手续。

六、国际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亿元。考虑到该公司刚成立,其所需开办费及成立后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行政经费,可由省财政厅核定、拨给;所需流动资金(包括部分外汇),由国际公司研究提出,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协助解决。为支持国际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业务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外经贸合字1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各对外承包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收入的利润五年内不上缴国家,全额留给公司,在此期间免缴税款(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内承包工程取得的承包收入除外),用于发展基金。届满后,公司收入的人民币利润将按国家当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收入的外汇,从国务院批准成立公司之日起五年内不上缴国家,收入中凡向中国银行结汇部分,不再保留外汇额度。”五年后,按外汇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比例向中国银行结售外汇,结售金额不计算留成,保留部分(百分之五十)如再向中国银行结汇,也不计算留成。

七、国际公司成立董事会,由叶澄海同志兼任董事长,林旭初、李乐圣同志为副董事长,杨国庆(省建委)、张烈(省对外经委)、刘凤仪(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曾光(省水电厅)、黄枫(省劳动局)、王庭栋(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同志为董事。总经理由林旭初同志兼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由董事会推荐,按规定报请审批任命。

八、根据机构精简的原则,国际公司与省工程咨询总公司实行合并,两个机构,一套班子。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报省编委审核下达。

省对外经委和省建委应共同协助将国际公司的组建工作搞好。国际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关涉及外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经援和对经贸部有关规定的执行,应接受省对外经委的指导;对内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编制、评价,对外工程技术咨询、承包,工程技术力量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力量的内外平衡安排等,应与省建委联系并接受指导。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撤消省对外经济联络局和原省工程咨询总公司董事会,不必再办理报批比手续。


关于成立“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请示


国务院: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东省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于一九八。年先后成立了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广东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等,已在伊拉克、利比亚、港、澳等国家和地区承包了一批工程项目,派出了一批劳务人员,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各公司分散经营,对外不够统一,收益分配标准不一致,对内不够协调,容易给外商钻空子。为了加强广东省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和劳务合作等工作的领导,搞好内部的协调工作,统一对外,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广东省的有利条件,适应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四化”建设多创外汇和积累资金,经研究拟组建“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芝合作公司〃。公司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公司资金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拨给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解决。

公司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薄利多营,随行就市的经营方针,在中央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对外方针的指导下,统筹、协调、组织广东省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对外业务活动。

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广东省根据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作发展的需要,逐步解决。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和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草拟了《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现一并送上,妥否。


附件:组建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工作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增进我国同友好国家的合作关系,学习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和生产工艺技术,为“四化”建设多创外汇,积累资金,特成立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一、性质和任务

(一)中国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统一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自负盈亏的国营企业。

(二)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广东省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二、业务范围

(三)公司将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以民间合作的形式,在工业、农业、交通、建筑、林业、水利、电力、园林、文教、体育、卫生、商业服务等方面对外开展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作、技术服务以及同外国公司、海外侨商和外商合作在国外举办有关的生产、社会服务性质的合资企业或到第三国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咨询、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勘测、设计等技术活动;承担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项目建成后的生产技术指导活动,承包可以是成套工程或分包单项工程;可以单独提供某方面的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并承担经援项目。

三、义务和责任

(四)公司将按照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承包项目和其他任务。要重合同,守信用。维护和提高我国和公司在国际交往中的信誉。

(五)公司的外汇留成和利润分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司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有权决定是否承担某项工程项目,有权参加投标、议标签订合同。但与外商、侨商在国外举办合资企业,要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达成协议和签定合同后要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七)公司有权利用企业的外汇留成购进承包工程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如在国内使用的,凡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限额以上的机械产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放行。

(八)公司根据对外承包业务的需要,可以聘请外籍人员或华侨担任公司的经济、技术和法律顾问。

(九)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按劳分配和兼顾国家、企业、小人三者利益和国家优先的原则,可以制定符合自己特点的奖惩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送经贸部备案。

(十)公司在承包业务范围内,可派遣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出国或调往他国工作。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营管理

(十一)公司坚决贯彻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技术业务培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经济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十二)公司根据国家、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计划和省内可以对外承包项目以及提供技术劳务的情况,制定近期计划或长远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业务经营的依据。

(十三)公司的资本额度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对外承包业务等所需资金由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解决。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按期交付利息,归还本金。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承担经援项目所需资金,则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公司对外开展承包业务的银行担保,请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承担。

(十五)公司承包的项目,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是国内还是国外,都要严格实行合同制。

(十六)公司对外承包业务所需要的设备、材料,要尽量在国内采购,节省外汇支出。如果国内供应有困难,特别是质量、品种、时间上不能保证时,公司有权在国际市场上釆购,或委托我国外贸机构转口。省物资部门要为公司单列户头,对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列入省的计划,专项安排,优先供应。

六、组织体制

(十七)公司建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董事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公司设若干精干办事机构。设立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配备熟悉外事工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和国际法的业务专业人员。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十八)公司根据承包业务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

(十九)公司对外承包的任务、分包或转包国内各有关部门承担,要严格实行合同制。所得外汇收入和利润,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成给分包单位。

七、领导关系

(二十)公司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指导。

(二十一)有关沟通和协调政府间关系,需由政府出面商签的原则协议,涉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协调各对外承包公司间的关系,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

(二十二)公司在国外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合资企业的我方人员)接受我国驻外使馆统一领导,在我驻外使馆和经商参处的具体领导下工作。在港澳地区的机构和人员接受广东省海公司领导;经营管理和技术业务工作由公司负责。

(二十三)公司的有关承包业务情况和报表、工作简报,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同时,均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二十四)公司驻外机构的工作简报,在报送公司的同时,抄送使馆经商参处。公司在收到简报后,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对外经济贸易部。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