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的通知
粤府〔1983〕176号
一九八三年八月六日
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搞活经济,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东国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公司为处级国营企业单位,由广东信托投资公司领导。主要任务是积极开展国际租赁业务,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为加速我省经济技术发展和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可在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户。
二、租赁公司根据中外客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器材、电器器材、科学仪器等租赁和转租赁业务;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业务和各种租赁、转租赁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的进出口业务,以及企业在偿还租赁费用期间,使用租赁公司提供的设备、物资生产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三、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所需进出口的物资、设备和偿还租赁费期间使用租赁公司提供的设备,物资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以外,其余均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该公司报关单予以验放。
四、租赁公司的人员编制问题,由广东信托投资公司报省编委研究审定。公司的开办费,由公司自行解决,经营所需经费,原则上亦由公司自行解决,有关单位尽可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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