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变劳改、劳教工作领导关系的通知
粤府〔1983〕141号
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
为了改变公安工作战线过长、任务过重的状况,加强和改进劳改、劳教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3〕23号文件,经省公安改革会议讨论研究,省委、省府决定将我省的监狱、劳改、劳教管理工作整建制移交给省司法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公安厅已于六月底前将监狱、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整建制移交给省司法厅,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由省司法厅领导管理。今后,各部门对劳改、劳教单位有关工作事宜,可与省司法厅及其所属单位联系。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劳改、劳教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对待,加强领导和管理,勤勤恳恳地做好工作。各个监狱、劳改劳教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担负看守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能因领导关系的改变而稍有松懈,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对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管理,严防发生犯人和劳教人员逃跑和意外事故。对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和假释的,要认真监督。对刑满释放劳改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等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单位仍应按照现行制度和规定办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实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存在的实际困难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各级计划、经委、财政、银行、物资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转移户头关系,疏通供销渠道,保证我省劳改、劳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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