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3〕164号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也有些非演出单位,巧立名目,私自拉演员组台进行营业性演出,有的节目质量低劣,表演作风庸俗,曾引起群众的不满;有的音乐茶座,不经演员所在单位同意,以高报酬私自邀约专业或业余演员进行演出活动,演唱不健康的曲目,模仿港澳歌星的庸俗台风,等等。这些情况,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特别是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的重视。
一、各级文化部门、文艺团体和文娱场所,要将国务院国发〔1983〕97号文件向干部、演员、职工进行传达,结合学习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文艺工作部分,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文艺工作者的神圣职责,自觉抵制“一切向钱看”的不良影响和把文艺演出商品化的错误做法。
二、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地最近的演出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做得好的文艺团体和个人给予表扬鼓励,对不良现象要加以教育、引导,对违反国务院国发〔1983〕97号文件规定的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文化局。
三、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一)一切营业性文艺演出,必须接受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由当地演出管理部门按《广东省文艺演出管理规定》,统筹安排演出活动。(二)非演出单位组织营业性演出,应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售票演出。主办单位在扣除必要的演出开支后,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演员报酬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义演专场的收入扣除必要开支后,应全部交给接受捐赠的单位,不得侵占私分。(三)专业文艺团体的演员、职工,未经本单位同意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私自组织临时性的演出小分队进行营业性演出。(四)一切演出场所,对不按有关规定,私自组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小人,一律不得提供演出场地。(五)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248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音乐茶座等文娱场所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唱滥播不健康的音乐节目,场内秩序混乱的音乐茶座应进行整顿,屡教不改者要撤销其演出证件。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继续抓好公共文娱场所的文明礼貌宣传,会同公安部门制订剧场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制止扰乱演出秩序的行为。对下乡巡回演出的剧团索取大量免费戏票的现象要坚决制止,以利于文艺团体的下乡演出。
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97号文件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提倡艺术创作、演出的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自由发展,使文艺创作和演出更加繁荣和活跃。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97号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好转,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迫切。为了使人民群众有丰富多釆、健康的文化生活,更好地发挥文化艺术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工作的领导,规定了到各地巡回演出的任务。全国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除坚持当地剧场演出外,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巡回演出,或组织各种小型演唱组织,深入基层(农村、厂矿、部队、学校),中央和省、市、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中旳许多优秀演员也经常到地方和中小城镇,为人民群众演出。文艺演出的活跃,促进了艺术交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看到更多的优秀文艺节目、看到全国和地方知名演员的表演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观众的欢迎。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单位以赚钱为目的,不经专业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拉演员到外地表演节目的不良现象;有的艺术表演团体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也出现了个别演员不顾本职工作任务,私自外出组台演出和私分所得的错误行为。这类表演大都在体育馆等大场地举行,票价比当地高,为了抢时间,多捞钱,有时甚至一天演出三、四场。由于这种演出是以赚钱为目的,演员是临时拉来的,节目是临时拼凑演出质量很差。有的节目还掺杂一些庸俗的低级趣味,舞台作风很不严观众对这类演出,意见很大,强烈不满。
这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演出,虽然其组织者和参加的人数不多,但却严重地败坏了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声誉,腐蚀了演员思想,而且对社会风气特别是对一部分青少年观众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的文化艺术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工作者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各级领导和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演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充分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地抵制“一切向钱看”的不良影响,抵制把文艺演出商品化的错误做法,把多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有益的文艺演出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努力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
为了加强对演出工作的管理,树立良好的演出风气,克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不良倾向,特作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以小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演出活动,应予制止;对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追回私分的钱款;对利用演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要进行揭露,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制裁。
二、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组织手续,保证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
1、要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2、要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
3、对演出节目应负责进行审查,防止粗制滥造及低级庸俗节目的出现;
4、注意保护演员健康,不能随意增加演出场次;
5、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主办单位扣除必要的开支外,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不得从中赚钱。给演员的报酬,应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演出节目要健康,表演要认真,态度要谦虚,作风要正派,生活要俭朴。所得演出报酬,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教育、管理。今后对私自外出演出,并接受报酬的演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四、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不按照本规定办理,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所有演出场所,应经常对观众进行维护公共道德的教育,维护好演出秩序。对扰乱演出秩序和妨碍演出正常进行者,应加制止,予以批评,对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肇事者,要协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艺演出的领导和管理,要经常了解上演节目和表演的情况,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有不健康的现象,要及时加以引导。对于在集镇和农村中进行流动演唱活动的民间艺人和演唱小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个别演唱坏书、坏节目而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演出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文化部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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