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2期

1983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3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广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院批国家委、劳动人事部、

政部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

工作中有资奖问题

告的通知》

粤府〔1983119

一九八三年六月九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 坚持实行奖金计划管理。一九八三年全省奖金发放总额,按一九八二年省下达的奖金计划指标〈不包括省下达一次性补助指标),加上一九八二年新增加职工相应增加的奖金额作为基数,由省劳动局核实后下达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根据省劳动局下达的奖金总额基数指标,按隶属关系逐级核实下达到基层单位,不得突破。国家同国营企业之间,不论釆取何种分配形式,职工的奖金都应按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奖金总额发放基数发放。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单位年人平奖金基数时,原则上按一九八二年核定的奖金计划指标加上一九八二年因增减职工而增减的奖金额确定;同时,可以根据企业获利不同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为使企业的奖金发放更好地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一九八三年发放的奖金,要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一九八三年奖金总额计划基数,与一九八三年计划上缴所得税(利润)之比,作为税利发奖率,按完成税利多少进行上下浮动。企业经营效益好,上缴和留利增多的,允许适当增加奖金。奖金上浮时,要做到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能提高,人均利税额不得降低。如税利完成不好时,奖金亦应随之往下浮动。

二、 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奖金的列支,要按统一制度规定办理。有些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按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七计算,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并在核定留利水平时相应地加大企业留利。企业上缴国家税利后所留利润中用作奖励基金的比例,要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委、劳动部门按一九八三年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奖金发放总额基数占核定合理留利额的比例确定*

对于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包括未实行利改税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在成本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金,不能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七,超过部分应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三、 企业内部的奖金发放,要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奖金发放总额范围内,按照岗位责任和小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考核情况,合理分配奖金,做到单位之间不拉平,个人奖金有高低,多超多奖,少超少奖。

四、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211号 文规定办理,即年人平均在六十元的基础上,增发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节约奖;少数增收节支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最高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管理,并按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文调整了工资的事业单位,其奖金发放仍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8344号文的规定办理,即有奖金来源的单位年人平奖金一般不得超过二百元。对个别经营管理好的单位,年终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增加,但年人平最高奖金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元。

五、 经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具备实行计件工资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无限或有限计件工资制。对已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凡定额落后"单价不合理,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增加了单位产品中的工资含量,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应停止实行计件工资。待整顿验收合格,经审查批准后再实行。

利改税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人员的计件超额工资实际发放额(指超过标准工资部份),应按财政部的规定,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并在核定 留利水平时相应地加大企业留利,减少成本,增加实现利润。

六、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奖金发放,可参照上述原则,由企业主管订实施办法,由同级经委、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

七、 加强对奖金发放的管理。奖金问题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情况又较复杂,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和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原则,把这项工作做好。奖金的提取与发放,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84号文规定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银行要加强监督,凡奖金来源不当,不顾生产和税利完成

情况,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的,要严肃处理。


院批国家委、劳动人事部、

政部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

资奖问题告的通知

国发〔198366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

工作中有资奖问题


国务院:

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的工作,正在迅速发展。有的企业实行利润包干,有的实行利润递增包干,有的实行以税代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今年内要普遍推行利改税办法,更多的企业将实行税后承包制。这种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9进一步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方向是正确的。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税利以后所留的利润增加,职工的收入也将有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经济关系,更好地执行国家工资基金计划,台理提取和发放奖金,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我们实行计划经济,对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增长必须实行计划管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奖金限额是国家重要的计划指标,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按照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超过国家计划时,应当允许职工收入随之适当增加。但是,由于目前 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或利润包干的基数难于定得合理、准确,不少企业的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又没有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等等,因此,对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控制,以免由于客观的种种不合理因素,使企业之冋的职工收入出现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过分悬殊和苦乐不均,影响整个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一九八三年的奖金,应按国务院〔1982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同国营企业之间,不论釆取何种分配形式,职工的奖金,都要按照企业主管部门给本单位核定的年度奖金总额发放,不得突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奖金总额,由同级经委、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主管部门在核定企业的奖金总额时,也不得突破经委、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给本部门核定的奖金总额,并力求企业之间拉开档距、做到比较合理。为使企业的奖金发放更好地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企业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九八三年应发奖金数额与应完成的上缴利润(所得税)之比,求出上缴利(税)发奖率,一九八三年实发奖金可以随之上下浮动。上浮时,要做到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能提高,人均利税额不得降低。企业按照上述办法发放奖金以后,还有多余的奖励基金,国家不收回,由企业存入银行,今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自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并且,对于超过核定限额发放的奖金(包括未经批准实际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定额的企业),国家要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税(累进的消费基金税办法另定),此项税金,国家将用作今后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专款。

企业的奖金发放,应当考虑到淡季旺季的区别,要进行全年核算,不能一月一算,以便以丰补欠。

(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只有在生产任务饱满,产品适销对路;定额先进,建立了定期修订定额的管理制度;单价合理,不增加单位成本中工资含量;保证质量;经过整顿“双定"验收合格的条件下,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超额计件工资可以不“封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仍应执行计件超额工资不超过30%的规定。

(四)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奖金发放,也应有所控制,具体如何控制,由 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但是,对于自负盈亏的“小集体",留给企业的收入,在留足必要的积累和保险基金后,其余部分在内部如何分配,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

(五) 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奖金限额发放,不得超过限额。

(六) 各级国家机关要严格按照增收节支奖的规定发放奖金,增收节支少的单位,发放的奖金数额要少于规定的最高限额。增收节支多的单位,经过批准,可以以一定比例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项,但对个人不能超过规定发放包干结余奖金。

(七)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乱用其他资金来发放小人奖金或变相发放其他实物。

(八)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经委、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兼顾国家、企业、小人三者利益,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小人得小头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核定企业上缴国家税利后所留利润中用作奖励基金的比例。对于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要认真核定承包基数,力求把承包基数和留成资金的分配比例定得切合实际。

以上各点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注意掌握,坚决执行。


国    家   经  委

劳 动 人 事  部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