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第2期

1983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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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展煤炭洗加工

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的通知

粤府〔198691

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五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 目前我省生产的煤炭,大部分未经加工就直接供应用户使用,矸石多厂灰分高,既浪费运力,又污染环境。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必须对现有生产矿井分批进行补建,逐步完善筛选加工系统,提高煤炭质量。要对现有洗煤厂进行技术改造,完善脱水和煤泥回收系统,提高精煤回收率,降低灰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规划,并纳入年度基建计划,逐步组织实现。

二、 煤炭供应部门要根据省内主要煤炭用户的具体要求,逐步实现煤炭定点、定质、定量供应。有条件的重点煤矿要补建轨道衡。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煤,要逐步普及烧型煤,逐步做到不直接供应原煤。

三、 今后出厂的原煤(或加工煤)含砰率,未有筛选系统的矿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已有筛选系统的矿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四、 合理开发利用低质煤及煤炭加工后的副产品,是充分利用能源的有效措施之一。省物资局、煤炭厅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尽快提出方案。


煤炭洗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

(节能指令第五号)

国发〔1986135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目前,我国年产原煤六亿多吨,大部分未经洗选加工就直接供应用户使用,矸石多,灰分高,品种、规格不对路,热效率低,造成很大浪费。为了节约能源,减少矸石运输,防止环境污染,并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必须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使用煤炭,逐步由主要燃用原煤改为主要燃用加工商品煤。为此,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逐步做到按用户需要供应加工商品煤。全国统配煤矿要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到一九九O年底止,根据煤炭洗选加工和运输等条件,分期分批实现如下要求:

1、冶金焦炭用煤。一般要全部使用洗精煤,未经洗选的煤不得炼焦。洗精煤含硫要在1.5%以下,主焦煤、肥煤的洗精煤灰分要在12%以下,气煤的洗精煤灰分要在10%以下。

2、化肥造气用煤。对中型化肥厂供应粒度在25毫米以上的无烟块煤;对小化肥厂供应13 — 25毫米的无烟块煤。改变目前对化肥造气供应无烟粉煤的状况。

3、蒸汽机车用煤。供应加工粒度在13毫米以上的动力块煤。要求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做到蒸汽机车不再使用粉煤、末煤,以减少烟道飞扬和炉底漏煤的损耗。

4、高炉喷吹和精矿粉烧结用煤。供应经过洗选加工、灰分不超过13%的无烟粉煤。

5、电厂用煤。根据电厂的设备条件,分别供应经过筛洗加工、粒度在13毫米以下的粉煤或原煤。

6、民用煤。城镇居民要普及烧型煤。要逐步增加供应无烟末煤和其它适用于制造型煤的商品煤。城镇居民烧用型煤的比重,到一九八七年要达到60%以上。

地方煤矿也要根据用户要求和本身条件,努力发展洗选加工,增加品种,提高煤炭质量。

二、 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逐步落实新的煤炭供应政策。今后新建、扩建矿井必须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水源情况和用户需要,建设相应能力的洗选厂或筛选厂,并要和矿井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老矿区要根据矿井条件,分期分批补建、扩建洗选厂和筛选加工系统。出口煤基地,采煤机械化程度高,远距离外运或原煤质量差的矿区,要优先补建、扩建洗选厂、筛迷厂。衰老矿井和地方煤矿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简易的筛选、洗选加工措施。

现有的洗选厂和筛选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根据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建立相完善脱水和煤泥回收系统,减少煤炭损失,防止环境污染,提高洗选加工效率。北方严寒地区的洗煤厂,应采取防冻措施。

保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的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新建、扩建和改建洗选厂、筛选厂和补建炼焦煤洗选厂的资金,在煤矿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补建动力煤洗选厂、筛选厂和现有洗选厂、筛选厂技术改造的资金,在国家节能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中解决。

新建、补建和改造洗选厂、筛选厂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资金渠道列入各级计划,保证供应。

三、 逐步实行煤炭定点供应。由煤炭生产部门和运输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和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的定点、定质、定量供应,尽量使用户能按照设备和工艺需要,合理使用煤炭。要求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到一九九0年底止,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对大钢铁厂、大化肥厂、大电厂、大水泥厂、铁路机车用煤大户的定点供应。对工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要逐步实行定矿、定片按所需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

为了适应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和定点供应的需要,煤炭贮运的分装、分运、分卸、分贮,必须相应地跟上。煤炭生产、铁道、交通和供应等有关部门,对此要有计划地配套安排。

四、 销售加工商品煤要按质论价。根据煤炭经过洗选加工提高质量后,煤矿和用户都能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原则,确定各种商品煤的价格。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煤炭部于一九八三年底以前,重新修订各种商品煤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行。

五、 改革煤炭的计量方法。逐步实行按煤炭的品种、规格、质量计量计质的办法,作为计划、生产、财务考核指标。一九八三年要极积做好准备,从一九八四年起实行原煤和加工商品煤同时计量。在加工商品煤中又要分别计量洗选煤和筛选煤。

六、 严格限制生产土焦。土法炼焦煤耗高,质量差,热能利用率低,严重污染环境,必须进行整顿,逐步用机焦代替土焦。除在小煤矿生产的焦煤运不出来和当地需要的焦炭又调不进去的情况下,暂时允许生产土焦外,都要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停止生产。对于土法炼焦,属于煤矿办的由煤炭工业部负责整顿;属于钢铁企业办的由冶金工业部负责整顿;属于地方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整顿。

七、 提高洗选厂、筛选厂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改进选煤设备和工艺,提高操作技术,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商品煤的灰分、水分、粒度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煤炭损失不得超过0.5%。煤炭 供应单位与使用单位要按签定的协议办事。

八、 实行煤炭定量供应、包干使用制度。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同用户的主管部门,定期核定煤炭消耗定额和供应量,并由燃料供应部门颁发煤炭供应证。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到一九八四年底止,逐步实行煤炭凭证供应,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耗不供或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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